Re: [课业] 刑法第31条

楼主: southring (废文量贩店)   2016-12-10 22:44:30
※ 引述《The5F (5F)》之铭言:
: 第一次接触刑法 刑法31条有些问题 请教各位学长姐
: 刑法31条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
: 关系,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
: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
: 常之刑。
: 例如
: A与B共同杀A父
: 依第一项意思
: A犯刑法第272条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B为272条共同正犯
: 第二项
: 补充第一项
: B因为是无特别关系 通常之刑为刑法271条普通杀人罪之刑 故以普通杀人罪之刑论之
: 问题:
: 依照法条内容
: A 成立272条
: B 单看第一项 是成立272条 的共同正犯
: 但第二项普通之刑 B只能处271条之刑 故B罪名改为271条普通杀人罪 推翻第一项
: A B 应为271条普通杀人罪共同正犯 这样理解有误吗?
一、第三十一条是在处理身份犯的问题,所以你要先知道何谓身份犯。
二、身份犯有二种,一种是纯正身份犯,另一种是不纯正身份犯。
<一>纯正身份犯:须具备某种身份才会成立的犯罪,例如:第一百二十一条就只有具
  
备该身份的公务员才会成立犯罪,若不具备该身份则不成立犯罪。
<二>不纯正身份犯:身份并非是否成立犯罪的要件,而是刑的减免或加重要件。例如
  
:第二百七十二杀害直系血亲尊亲属罪,可以视为第二百七十一条杀人罪的加重
,因为行为主体具备直系血亲卑亲属的身份,所以刑责加重到死刑或无期徒刑。
三、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是处理上述纯正身份犯的问题。例如:具有公务员或仲裁人身份的
  甲,教唆无公务员身份或仲裁人身份的乙代替其向丙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
  正利益时,就会用到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来让乙成立正犯或共犯。而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则是你提到的情形,A和B共同杀A父,但B非A父之系血亲卑亲属,所以必须依第
  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科以通常之刑,也就是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普通杀人罪。
四、你若是写到这种题目时,有提到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话,不论结论如何,那题应该是
  全错,因为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是完全不同的情况,不过只要能分辨出刑法法
  条哪些是纯正身份犯,哪些不是的话,这种题目就难不倒你了。
作者: j19930219 (虾米)   2016-12-11 09:23:00
作者: The5F (5F)   2016-12-12 01:27:00
感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