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报] 释字742

楼主: damonwhk (Damon)   2016-12-09 18: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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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105.12.09
司法院释字第742号解释
【都市计画定期通盘检讨变更之救济案】
解释文全文为:
都市计画拟定计画机关依规定所为定期通盘检讨,对原都市计画作必要之变更,属法规性
质,并非行政处分。惟如其中具体项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区域内特定人或可得确定多数人之
权益或增加其负担者,基于有权利即有救济之宪法原则,应许其就该部分提起诉愿或行政
诉讼以资救济,始符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愿权与诉讼权之意旨。本院释字第一五六号
解释应予补充。
都市计画之订定(含定期通盘检讨之变更),影响人民权益甚钜。立法机关应于本解释公
布之日起二年内增订相关规定,使人民得就违法之都市计画,认为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利
益者,提起诉讼以资救济。如逾期未增订,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二年后发布之都市计画(
含定期通盘检讨之变更),其救济应准用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违法行政处分之救济规
定。
解释争点:
本件是就本院释字第156号解释所为之补充解释。
本院释字第156号解释之解释文释示:“主管机关变更都市计画,系公法上之单方行政行
为,如直接限制一定区域内人民之权利、利益或增加其负担,即具有行政处分之性质,其
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确定之多数人之权益遭受不当或违法之损害者,自应许其提起诉愿或
行政诉讼以资救济,本院释字第一四八号解释应予补充释明。”声请人就都市计画定期通
盘检讨所为变更是否直接限制一定区域内人民之权益或增加其负担,是否为行政处分,得
否提起行政争讼部分,声请补充解释。
解释理由书:
当事人对于确定终局裁判所适用之本院解释,发生疑义,声请补充解释,经核确有正当理
由者,应予受理(本院释字第五O三号、第七四一号解释参照)。本件二声请案之声请人
各因都市计画事件提起行政争讼,分别经最高行政法院确定终局裁判引用本院释字第一五
六号解释(下称系争解释)作为裁判依据。系争解释之解释文释示:“主管机关变更都市
计画,系公法上之单方行政行为,如直接限制一定区域内人民之权利、利益或增加其负担
,即具有行政处分之性质,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确定之多数人之权益遭受不当或违法之
损害者,自应许其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以资救济,本院释字第一四八号解释应予补充释明
。”且于理由书附论:“都市计画之个别变更,与都市计画之拟定、发布及拟定计画机关
依规定五年定期通盘检讨所作必要之变更(都市计画法第二十六条参照),并非直接限制
一定区域内人民之权益或增加其负担者,有所不同。”声请人就都市计画定期通盘检讨所
作变更是否为行政处分,及得否提起行政争讼部分,声请补充解释,经核有正当理由,合
先叙明。
宪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财产权应予保障,旨在确保个人依财产之存续状态行使其自由使用
、收益及处分之权能,并免于遭受公权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
及维护尊严(本院释字第四00号、第七三九号解释参照)。又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
讼权,系指人民于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时,有请求法院救济之权利(本院释字第
七三六号解释参照)。基于有权利即有救济之宪法原则,人民权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
时,必须给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正当法律程序公平审判,以获及时有效救济之机会
。此乃诉讼权保障之核心内容(本院释字第三九六号、第五七四号、第六五三号解释参照
)。
原因案件之一所适用之中华民国六十二年九月六日修正公布之都市计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都市计画经发布实施后,不得随时任意变更。但拟定计画之机关每五年至少应通盘检
讨一次,依据发展情况并参考人民建议作必要之变更。对于非必要之公共设施用地,应予
撤销并变更其使用。”另一原因案件所适用之现行都市计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一
项)都市计画经发布实施后,不得随时任意变更。但拟定计画之机关每三年内或五年内至
少应通盘检讨一次,依据发展情况,并参考人民建议作必要之变更。对于非必要之公共设
施用地,应变更其使用。(第二项)前项都市计画定期通盘检讨之办理机关、作业方法及
检讨基准等事项之实施办法,由内政部定之。”均未具体规范定期通盘检讨之变更范围及
可能之内容。都市计画定期通盘检讨实施办法第四条则规定,定期通盘检讨得对主要计画
及细部计画为必要之修正,是其所得修正之范围及内容甚广。按定期通盘检讨对原都市计
画之主要计画或细部计画所作必要变更,属法规性质,并非行政处分。然由于定期通盘检
讨所可能纳入都市计画内容之范围并无明确限制,其个别项目之内容有无直接限制一定区
域内特定人或可得确定多数人之权益或增加负担,不能一概而论。诉愿机关及行政法院自
应就个案审查定期通盘检讨公告内个别项目之具体内容,判断其有无个案变更之性质,亦
即是否直接限制一定区域内特定人或可得确定多数人之权益或增加负担,以决定是否属行
政处分之性质及得否提起行政争讼。如经认定为个案变更而有行政处分之性质者,基于有
权利即有救济之宪法原则,应许其就该部分提起诉愿或行政诉讼以资救济,始符宪法第十
六条保障人民诉愿权及诉讼权之意旨。系争解释应予补充。
又都市计画(含定期通盘检讨之变更;下同),因属法规性质,并非行政处分,依现行法
制,人民纵认其违法且损害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仍须俟后续行政处分作成后,始得依行
政诉讼法提起撤销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条第一项参照)。然都市计画核定发布后,都市
计画范围内土地之使用将受限制(都市计画法第六条及第三章至第六章等相关限制规定参
照),影响区内人民权益甚钜,且其内容与行政处分往往难以明确区隔。为使人民财产权
及诉讼权受及时、有效、完整之保障,于其财产权因都市计画而受有侵害时,得及时提起
诉讼请求救济,并藉以督促主管机关拟定、核定与发布都市计画时,遵守法律规范,立法
机关应于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二年内增订相关规定,使人民得就违法之都市计画,认为损害
其权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诉讼以资救济。如逾期未增订,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二年后
发布之都市计画之救济,应准用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有关违法行政处分之救济规定。
有关声请案之一之声请人声请解释台北市政府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府工二字第八一0八
六八九三号公告“台北市都市计画公共设施保留地(通盘检讨)案”详细说明栏三、(一
)变更计画部分编号5.备注2.“……应提供30%之土地作公共设施(公园用地),同时法
定空地亦应配合集中留设”违宪部分,因该备注规定是否直接限制一定区域内特定人或可
得确定多数人之权益或增加其负担,而具有行政处分之性质,并因而许其提起行政争讼,
应由行政法院依本解释意旨认定;其既属行政法院认事用法之职权范围,自不得据以声请
本院解释。是该声请人此部分之声请,核与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
规定不合,依同条第三项规定,应不受理。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6-12-09 18:52:00
楼下宣政大
作者: chimeptt (棉里藏针)   2016-12-09 19:20:00
许宗力上来 好快的速度....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12-09 19:30:00
哇靠 这个屌......
作者: carzyallen   2016-12-09 19:33:00
觉得理由书最下面那段很生动有趣,是我读到有病吗?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12-09 20:19:00
明年不知道会考几次
作者: Lectured (生无憾 愿)   2016-12-12 00: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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