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法第31条

楼主: The5F (5F)   2016-12-08 23:56:54
第一次接触刑法 刑法31条有些问题 请教各位学长姐
刑法31条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
关系,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例如
A与B共同杀A父
依第一项意思
A犯刑法第272条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B为272条共同正犯
第二项
补充第一项
B因为是无特别关系 通常之刑为刑法271条普通杀人罪之刑 故以普通杀人罪之刑论之
问题:
依照法条内容
A 成立272条
B 单看第一项 是成立272条 的共同正犯
但第二项普通之刑 B只能处271条之刑 故B罪名改为271条普通杀人罪 推翻第一项
A B 应为271条普通杀人罪共同正犯 这样理解有误吗?
作者: Crazyloveyou (为你我受冷风吹)   2016-12-09 00:03:00
我看不懂你在讲什么 1项不就是阿扁与阿珍2项才是共同杀父 儿子杀父 儿子272 别人271通常之刑就是271啊这两项是分开看的啦 共同杀父是2项 跟一项没有关系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12-09 00:17:00
卢武铉 权良淑
作者: confident ( )   2016-12-09 00:48:00
你搞错了!第1项在处理纯正身分犯,第2项是不纯正身分犯你的例子是不纯正身分犯,只能用第2项(但其实是多余的)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2-09 07:47:00
五楼也来考试啊
作者: sophisycho (Breakthrough)   2016-12-09 13:01:00
你把272当作罪责要素(通说)可能比较好理解。两人都是271共同正犯但在罪责层次上A因有较多的期待可能性所以加重
作者: sturebecca   2016-12-10 12:26:00
A与B共同杀A父=>A(杀自己直血尊亲属=不纯正身分犯),B(共同实行但无特定关系)=>A与B皆共同正犯(因刑28),但A成立杀直血尊亲属罪共同正犯,B成立杀人罪共同正犯(因刑31ii),若有错请多指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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