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接触刑法 刑法31条有些问题 请教各位学长姐
刑法31条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实行、教唆或帮助者,虽无特定
关系,仍以正犯或共犯论。但得减轻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例如
A与B共同杀A父
依第一项意思
A犯刑法第272条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B为272条共同正犯
第二项
补充第一项
B因为是无特别关系 通常之刑为刑法271条普通杀人罪之刑 故以普通杀人罪之刑论之
问题:
依照法条内容
A 成立272条
B 单看第一项 是成立272条 的共同正犯
但第二项普通之刑 B只能处271条之刑 故B罪名改为271条普通杀人罪 推翻第一项
A B 应为271条普通杀人罪共同正犯 这样理解有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