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诈欺取财

楼主: blue999 (FLY)   2016-12-08 03:32:56
甲某日持 500 元钞至书店购买一本价值 200 元之书籍,店员乙认为 1,000 元纸钞,而
欲找予800 元时,对甲云:“找您 800 元吧!”甲虽明知乙找错钱,仍取之而去
。试论甲成立何罪?
想请问一下各位先进 这一题
学说上认为 甲的因果关系不连贯 所以客观要件不符 不构成诈欺既遂
那为什么 没有接着讨论未遂呢? 我查了一下 好像没人接着讨论这个..
甲应是有故意? 不作为诈欺 有保证人地位诚实信用原则 着手?依立即危险说
可能也有? 似乎感觉可以讨论 为什么 市面上的书都没讨论这点呢? 感谢!
作者: maxim20xx (阿撑)   2016-12-08 08:34:00
单纯沉默 诈欺是定式犯罪 需有贯穿之因果关系 且顺序不可错乱 这题的顺序是2341 所以不成立抱歉 我好像没有解答到原po的问题 请楼下强者接手
作者: lightning17 (purplemoon)   2016-12-08 09:52:00
确定有保证人地位吗?
作者: shirman (幼稚小鬼)   2016-12-08 11:33:00
甲主观就没有诈欺意图了,要未遂啥? 这不是不当得利吗应该说,甲根本没有施展诈术,怎会有诈欺之罪?所以甲没有刑事责任,但乙可以民事不当得利要求取回金钱就算是甲不作为,亦没有陷乙于错误,乙的错误来自于乙自身
作者: walyun   2016-12-08 15:48:00
我是觉得未遂也是要符合定式因果步骤来检验
作者: jiaren0819 (Dream sky)   2016-12-08 17:20:00
你不觉得他什么都没说吗?而且诚信原则建构的保证人地位,要相对人明显欠缺经验,这个题目完全看不出来,而且用民法交易原则来建构一个人该不该被关,整个就是道德治国
作者: oboe321 (夜溯绯)   2016-12-08 22:33:00
因为对方发生错误在先,行为人不为告知在后,不具备因果关系,不会成立不作为诈欺,不过有学说认为依诚信原则,行为人负有告知义务,其未为告知,成立不作为诈欺,然后前者见解最后是论以侵占脱离物
作者: Crazyloveyou (为你我受冷风吹)   2016-12-08 23:41:00
就无罪啊 PUMA有教过喔 单纯收受而已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2-09 07:50:00
没有施用诈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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