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子:
甲乙签定一买卖契约 标的物A价金两万 甲卖A给乙
然后甲把债金请求权让与丙
不需乙同意仅需告知乙
然后
丙欠乙两万
这是可以抵销的吗
还是不可以呢
是民法哪一条呢
谢谢
让与时生效,并经通知得对抗,故丙对乙取得两万元的债权乙也对丙有另笔两万债权,依第334条可以抵销
若丙欠乙两万元 则乙当然得对丙主张抵销可是这个选项是错的耶 请问错在哪里呢 谢谢另外债权让与为什么是准物权契约呢?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12-04 10:49:00因为债权并不是物权,而是物权以外的财产权。
作者:
ptt0219 (A boy has no name~~)
2016-12-04 10:56:00准物权行为:以发生物权以外财产权直接变动为目的之法律行为。
作者:
deeryi (deer)
2016-12-04 11:47:00抵销必须都届清偿期啊甲乙的买卖不一定到了
作者:
Lawleit (大员郭奉孝)
2016-12-04 17:03:00你要不要贴原题目比较不会鬼打墙?
未届清偿期是指“乙对丙的借款请求权”跟“甲对乙(让与后变丙对乙)的价金给付请求权”可能都还没到给付的时间,所以就不一定可以主张抵销
作者:
j0588 (scarecrow0588)
2016-12-06 11:01:00实务上清偿期尚未届至的情况很多啊,像是分期付款或是开远期支票。还有就是欠款有可能是不完全债权
支票或者分期吗 秒懂 为什么不早说呢XDDDDDDDDDD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