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想请教一下,如果是对不相隶属的机关,
在公文的"说明"项,表达"依据"法源,
是否【直接列出相关法律】即可?
或是须另外增列【行政程序法第19条第2项】作为依据?
在此先谢谢大家的回答。
注:行政程序法第19条第2项:
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无隶属关系之其他机关请求协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独自执行职务者。
二、因人员、设备不足等事实上之原因,不能独自执行职务者。
三、执行职务所必要认定之事实,不能独自调查者。
四、执行职务所必要之文书或其他资料,为被请求机关所持有者。
五、由被请求机关协助执行,显较经济者。
六、其他职务上有正当理由须请求协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