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文-说明之"依据"

楼主: akikosuwanai (一切都会成为过去。)   2016-11-08 15:30:22
大家好,
 想请教一下,如果是对不相隶属的机关,
 在公文的"说明"项,表达"依据"法源,
 是否【直接列出相关法律】即可?
 或是须另外增列【行政程序法第19条第2项】作为依据?
 在此先谢谢大家的回答。
 注:行政程序法第19条第2项:
 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向无隶属关系之其他机关请求协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独自执行职务者。
 二、因人员、设备不足等事实上之原因,不能独自执行职务者。
 三、执行职务所必要认定之事实,不能独自调查者。
 四、执行职务所必要之文书或其他资料,为被请求机关所持有者。
 五、由被请求机关协助执行,显较经济者。
 六、其他职务上有正当理由须请求协助者。
 
作者: GimO (Gimo)   2016-11-08 17:20:00
依据你就直接编一个民意机关的某某某函就好了公文四平八稳写整齐写够份量就有十分以上了 真的不用太纠结这些细节
楼主: akikosuwanai (一切都会成为过去。)   2016-11-09 06:37:00
谢谢GimO大,不是为考试发问的,想请教实务上的处理
作者: im31519 (风水似月)   2016-11-09 09:08:00
以前发文给户政要资料时我是直接写行程法19条就好了...当然啦 如果对方很龟毛你还是全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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