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
公务员服务法第24条:“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及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
以及
公务人员保险法或公务员惩戒法的:举凡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编制内职员均包含之。
这两者的公营事业人员的差别是在哪呢?另外公务员服务法的公营事业人员是否指的只有
董事那类的呢?
我有问过老师,但那时候头晕晕的,听不大懂,也不好意思继续问,我印象中老师是说一
个包含法人一个不包含非法人,但现在这两个无区别实益,但怕听错,想在询问一下版上
的高手,谢谢
还有一题:
下列何者,不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之规定?
A.中国石油公司总经理
B.工业研究院院长
C.台北市市长
D.国立大学法学院校长
答案是B,其他的没问题,但搞不清楚为什么工业研究院院长不适用
以上两题,还望版上的高手们帮忙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