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aidiuz (完好无缺)
2016-11-07 22:12:47我的问题是:
公务员服务法第24条:“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及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
以及
公务人员保险法或公务员惩戒法的:举凡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编制内职员均包含之。
这两者的公营事业人员的差别是在哪呢?另外公务员服务法的公营事业人员是否指的只有
董事那类的呢?
我有问过老师,但那时候头晕晕的,听不大懂,也不好意思继续问,我印象中老师是说一
个包含法人一个不包含非法人,但现在这两个无区别实益,但怕听错,想在询问一下版上
的高手,谢谢
还有一题:
下列何者,不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之规定?
A.中国石油公司总经理
B.工业研究院院长
C.台北市市长
D.国立大学法学院校长
答案是B,其他的没问题,但搞不清楚为什么工业研究院院长不适用
以上两题,还望版上的高手们帮忙解惑,谢谢
作者: mips 2016-11-07 23:13:00
财团法人,私法人,钱不是国家给的
作者:
green16 (terri)
2016-11-08 00:15:00工研院是私法人
楼上几楼的答案正确,理由有点问题;工研院是财团法人非公营事业,所不在服务法之文义范围内。工研院是经济部捐助成立,本质上很类似公营事业,经济部依章程可核派财团董事。目前财团法人法还没立法,尚未将公设财团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制度化而已。
作者:
barkids (solar)
2016-11-08 00:41:00工研院是公设财团法人,乃采特许主义,由政府(经济部)捐资成立,接受政府预算编列补助(立法院事前审查),其性质为私法人,不行使公权力,非政府机关亦非国营事业,故此。
作者: pwillig5412 (起邱爱洨纬) 2016-11-08 11:58:00
为什么A是公务人员啊
服务法: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及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所以公营事业的A适用服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