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大家在行程法127增修之后,
这个问题如果是问答应该怎么解会最完整, 但又不会多写了不必要的东西?
如果像下面这样回答是否可以?
1. 学理:如果可以透过具执行力之行政处分实现公权力, 就没有提起给付诉讼的必要
2. 实务争议:
(1)肯定说:97高行判决 受领人授益原因已溯及既往失效, 行政机关自可依职权以行政
处分命相对人返还。
+ 反面理论
(2)否定说:依行程法127之规定, 如以行政处分命受益人返还欠缺法律依据, 应提起一
般给付之诉确定不当得利范围。
+最高行104年6月联席:该当渔业动力用油优惠油价标准仅重申渔业人应返还公法上不
当得利之意旨, 并不能说主管机关有单方以行政处分命渔业人返还不当得利之核定权,
也就不能依行政执行法以处分限期履行作为执行名义, 而需另提起给付之诉作为执行
名义。采否定说。
3.现行法制:行程法增修127条第3.4项
明文授权行政机关得以行政处分单方核定公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范围, 逾期不履行得以
行政执行法第11条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