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刑诉告诉不可分(旧判例问题)

楼主: quixotic (Lumen incaelo)   2016-11-03 21:22:19
在读刑诉侦查章节时看到过往的旧判例节录
这边还跟单一性的概念结合,有点疑问:
91年台非字61号
再连续犯之数个犯罪事实全部均为告诉乃论之罪,提起告诉之被害人相同,
依告诉不可分之客观不可分原则,告诉人对一部犯罪事实撤回告诉者,其效
力及于全部。
问题如下:
1.连续犯目前已经删除了,现在是数罪
那所以关于旧法连续犯的行为态样,
现在是否还有告诉不可分的适用?看起来答案应该是否
但这个判例似乎还加了"被害人是否相同"作为是否适用客观告诉不可分的条件
但如果依现行法本质是数罪的行为,
当然就不适用客观告诉不可分,故一部撤回效力不及于全部
似乎也不需要再去讨论被害人是否相同的问题.
不知道我的想法是否正确?
2
这个判例似乎有点奇怪,
即使依照旧法,连续犯在旧法属于裁判上一罪
裁判上一罪在实体法上系数罪,由于诉讼经济才拟制为一罪
这种状况即使依旧法,
应该也没有客观告诉不可分的适用
可是这个判例却认为应适用客观告诉不可分处理,
这也是我不解的地方
在想是自己哪里观念上有问题所以卡住,
还请高手不吝指点,谢谢>_<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11-03 21:30:00
用94年台上字第1727号判决
作者: yuki2474   2016-11-04 12:14:00
个人也是记这个,就是一起(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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