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今日律师考试

楼主: robalika ( )   2016-10-24 19:17:37
※ 引述《abianvera (扁维拉)》之铭言:
: 想顺便请教民法第一题
: 丙竟将该 A 债权出卖并让与给恶意之丁;
: 嗣后,丙又将该 A 债权出卖并让与给善意 17 岁之戊。
: (一)何人可以取得 A 债权?并请分别说明丙、丁之债权买卖契约及债权让与契约,
: 与丙、戊之债权买卖契约及债权让与契约之效力。
: 所以到底是1.丙一债二卖
: 还是2.题目是讲丙将债权让与丁,丁又将债权让与戊,题目设定错误
: 当时在写这题时觉得很怪,最后从2.的方向去写
: 想问问大家意见
小弟浅见是这样子的,这题目明显要区分债权与物权行为讨论
是故分别检讨不同人间的法律关系
甲丙之间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依87I,债权物权行为均属无效,甲仍为债权之所有人
丙出卖债权予恶意之丁,这时丙欠缺的是处分权,所以债权行为有效,
物权的部分可以讨论两个因素,
第一是87I的但书,但丁是恶意所以不能用;第二是善意取得,但不适用于准物权行为
结论上物权行为依然不生效力,A债权仍为甲所有
丙出卖债权予善意17岁之戊,这时丙欠缺处分权,丁欠缺行为能力
债权行为的部分按79原则是不生效力,物权行为部分应该是关键
可以先去带87I但书对于第三人之定义,接着戊可以主张甲丙间之债权物权行为对其均有效
可因此补正处分权之瑕疵,
行为能力的欠缺,这部分就比较难讲,因为从题目看来的确是纯获法律上利益
如果采这样的话那么债权物权行为都可以不经法代同意,戊取得A债权
但是题目用字是出卖,出卖的意思应该是双务有偿契约,但题目没说价金是多少
但要是出卖的话就不太可能说它是纯获法律上利益,则仍有行为能力之欠缺
若采这样的话甲仍为债权的所有人
第二题就比较单纯
小弟的看法是题目可能不太清楚,或我的理解有误
匆忙的情况下还是把它认为戊不能取得债权。
但从第二题的问法来看,前面应该要让戊取得债权,后面写起来才会顺
不过确实没时间想这么多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6-10-24 19:22:00
有点怪怪的,买卖契约双方都有给付义务,非法律上纯获利没错,但是转让物权这个行为还是纯法律上利益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9:22:00
准物权行为有无因性吗?买卖契约戊非纯利,会影响准物权是否纯利吗?我那个时候是觉得不会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6-10-24 19:26:00
不用提到不当得利吧,毕竟他只说债权在哪,如果你已经意思到了不当得利,是不是代表你内心都觉得债权已经让与出去了因为题目也只问债权在哪,而不是双方法律关系为何
作者: DEATHorz (风之飘邈)   2016-10-24 19:33:00
专文讨论 感到开心 但是是准物权行为 非物权行为转让债权 是不是纯获法律上利益?毕竟有告知债务人义务
作者: lurara (鲁拉拉)   2016-10-24 19:36:00
我觉得老师就是想要用第二题混淆第一题 债权一直都在甲身上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6-10-24 19:36:00
297的通知应该是对抗效力不是生效效力 应该啦
作者: theseus (踏实地)   2016-10-24 19:38:00
推clarinaser大的说法。
作者: Hatewoman (专业仇女宅)   2016-10-24 19:48:00
不对喔,对戊的债权行为要法代同意,但物权行为是纯法律上利益第2题我觉得如果戊没有取得债权,那就是甲取得乙的清偿生混同效利债权消灭
作者: by090406 (Ryan)   2016-10-24 19:49:00
其实题目都直接分开问买卖和让与的效力了,受让债权的准物权行为应该是纯获法律上利益无误
作者: Hatewoman (专业仇女宅)   2016-10-24 19:50:00
因为物权的流动方向是往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一方而不是由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位置流出给他人前者可视为纯获法律上利益,后者会损害限制行为能力人财产,所以后者的状况要法代同意但前者不用一点浅见
作者: Lawleit (大员郭奉孝)   2016-10-24 19:52:00
对抗效也是债务人对抗真正债权人,重点还是债权到底转到哪,没移转的话债权受让人也只是准占有人。
作者: Hatewoman (专业仇女宅)   2016-10-24 20:06:00
我是觉得是戊拉,但有人说准物权不能善益受让,也是合理
作者: Lawleit (大员郭奉孝)   2016-10-24 20:15:00
法条就这么说啊,请见948II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20:16:00
主张是戊的人,不是因为善意受让而是因为他要主张甲丙移转有效,丙是有权处分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10-24 20:19:00
我觉得第2题在考表见债权让与,不过因为不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所以向债权人清除仍生清偿效力。
作者: Lawleit (大员郭奉孝)   2016-10-24 20:20:00
我是写无体财产权的物权行为跟债权行为要同一命运。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20:24:00
我也是有想过到底准物权行为有没有无因性,可是不管就乱写赌了
作者: wuii0306 (小庞)   2016-10-24 20:26:00
不当得利的问题只需点一下,并不影响准物权让与之效力吧
作者: by090406 (Ryan)   2016-10-24 21:39:00
准物权没公示外观,没善意受让,但重点还是87但书啊
作者: badid (坏埃低)   2016-10-24 22:14:00
戊取得债权没问题,债权转让不适用948,801善意受让没错但适用87II但,而且甲根本无法对戊主张不当得利,因为87II但就是"法律上原因",就好像对善意受让来说,801就是法律上原因
作者: same60710 (乂加藤小惠乂)   2016-10-24 23:11:00
我也是觉得老师没那么无聊 所以就没写债权留在甲身上本来是有点怀疑债权没有公示外观 但想到有纯获法律上利益这件事就勇敢赌下去了
作者: wuii0306 (小庞)   2016-10-24 23:14:00
badid 不当得利的部分是因为买卖契约因法代不同意所以不生效力喔,若没不当得利的话戊即可免费取得债权不太合理吧XD
作者: badid (坏埃低)   2016-10-24 23:32:00
那可能有不当得利,但是写到不当得利还是错的,因为题目只问你丙戊间的买卖契约和债权移转契约有没有效,而且就算有不当得利,难道要假设1.甲有提不当得利返还 2.甲未提不当得利返还,这样题目就发散开了,扯到甲嗣后再提不当得利是想太多了
作者: blueberrypie (我爱樱桃派)   2016-10-24 23:41:00
准物权没善意受让,但是有87条但书,这是87条但书存在唯一的意义了
作者: Hatewoman (专业仇女宅)   2016-10-24 23:50:00
不当得利是结论吧,不需要特别假设
作者: badid (坏埃低)   2016-10-25 00:13:00
不当得利要向法院提请诉讼,否则债权还是属于戊债权属于戊才是结论,不当得利与第一题无关,第二题更不能提
作者: RFISGOD (包~~~泥)   2016-10-25 00:52:00
债权属于戊,理由是纯获法律上利益;第二题甲对戊会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如果嗣后取得债权,可依310条发生清偿效力
作者: wuii0306 (小庞)   2016-10-25 09:45:00
我是没在考卷提到不当得利啦XD
作者: NHB (No Holds Barred)   2016-10-25 11:43:00
某楼开口必错 这种功力也真让人佩服了
作者: MontoyaX (脑残游记发售中)   2016-10-25 11:54:00
这题好像是吴从周老师的文章题,实务判决是102台上1825(有点忘记)的样子,他的结论是债权二卖会造成后一个契约自始客观不能无效,所以丙戊债权没有移转
作者: lef1986 (303)   2016-10-25 12:05:00
所以第二小题果然是用来混淆视听的吗~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6-10-25 12:43:00
这个判决套到题目,写起来会开花耶,出题者好狠。判决认为对于债权没有处分权跟收取权之人跟别人定债权买卖契约,可以类推自始客观给付不能无效,可是这时候又有87第一项但书可以用(表示可以收取?!),好复杂
作者: p1234111 (c )   2016-10-25 13:25:00
https://mega.nz/#F!JUUUlaYL密码:!xedrSeP_w0Jq96fUPOkNKg ,感觉有关连的考题大家可以给点意见,或许可以给些灵感
作者: Lawleit (大员郭奉孝)   2016-10-25 14:19:00
102台上1825第二个让与无效的前题是第一个让与有效,但本题丙丁让与无效,丙戊应该只讨论87条1项但书跟限制行为能力的关系。
作者: clarinaser (康瑞斯)   2016-10-25 15:05:00
我推L大说法 这样我才能对xd但如果判决那样写,出题者不会有自己的想法吧?逻辑来说 考判决很正常,结果考一个跟判决很像,但是前提不同的题目,建立陷阱让学生以为跟判决一样而写相同看法,这出题逻辑有够………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