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顺便请教民法第一题
丙竟将该 A 债权出卖并让与给恶意之丁;
嗣后,丙又将该 A 债权出卖并让与给善意 17 岁之戊。
(一)何人可以取得 A 债权?并请分别说明丙、丁之债权买卖契约及债权让与契约,
与丙、戊之债权买卖契约及债权让与契约之效力。
所以到底是1.丙一债二卖
还是2.题目是讲丙将债权让与丁,丁又将债权让与戊,题目设定错误
当时在写这题时觉得很怪,最后从2.的方向去写
想问问大家意见
作者:
Werbistdu (YOOOOOOOOOO)
2016-10-24 17:17:00丙一债二卖
作者:
Lawleit (大员郭奉孝)
2016-10-24 17:18:001这文字叙述上毫无疑义
QQ因为很多题目都是照甲乙丙丁戊的顺序问下去...
一债二卖我一开始也看成丙卖给丁,丁卖给戊,但是后来要开始写戊就发现都是丙卖的老实讲这题我觉得题目很佛了,他还告诉你他要看到检讨丙丁跟丙戊间的买卖跟移转契约XD题目如果有出错,一定会记得更正的吧!假设题目出错太可爱了,囧
作者:
lurara (鲁拉拉)
2016-10-24 17:42:00根本就不会准物权的买卖呀
这题好像很有趣,丙让给戊是不是有标的不在的问题?看完只觉得是举证的问题吧...
作者:
gs1 (Zzzz...)
2016-10-24 18:12:00王泽鉴书有吧 只是大家都不会去看
最高法院近年有见解认为债权一物二卖为客观给付不能102台上1825。但我从甲丙间通谋虚伪,就认为丙未取得A债权,故丙本来就没处分权,丙戊皆不取得A债权...只能说一步错步步错啊 QQQQQQ写错,是写成“丁戊皆不取得A债权”。惨
作者:
yanggiin (文组pollo只有1001招!)
2016-10-24 18:22:00我也是写无人得取得A债权
小弟以戊得主张其不受通谋拘束,且让与债权之物权行为纯获利益,戊可取得债权,第二题才会有通知债务人的考点可写吧,不知是否有误
作者:
yanggiin (文组pollo只有1001招!)
2016-10-24 18:23:00第一步也是先写通谋虚伪无效,丙没取得所有权 后续的准物权行为都是无权处分丙没有处分权,戊也没办法纯获法律上利益呀
然后准物权行为有无善意受让,也是一点 QQ反正这题很烦啦,很杂乱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28:00可是戊是善意,通谋无效可以对抗他吗?
作者:
yanggiin (文组pollo只有1001招!)
2016-10-24 18:28:00第二小题就变成即便即便通知让与,但是债权人仍是甲,对甲的清偿仍生清偿效力
我的写法和楼上一样,但.....很抖XDDDDDDDDDDDDDDD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30:00靠,我又错了。我写通谋无效不能善意的戊,然后戊纯获法律上利益
作者:
yanggiin (文组pollo只有1001招!)
2016-10-24 18:31:00我也超抖呀 看到你也这么写我就心安了(哭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31:00然后第二小题我放弃跑去写身分法,然后身分法算错
答案写得和参加三次以上的考生一样,并非好事 XDDDDD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32:00我现在要大骂脏话了
作者:
yanggiin (文组pollo只有1001招!)
2016-10-24 18:32:00通谋虚伪能否对对抗我也想过,不过考试没时间慢慢想 只能勇敢的写下去
我的解法跟大家差不多,但就死在丙戊和丁戊的差别XXXX丙戊还是丁戊好像不影响第2小题的结论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33:00戊只有17岁,所以他的善意是没有意义的吗?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35:00我以为这个不是善意受让啊,我想的是对戊来说丙是有权的...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36:00看到这样,我第二小题放弃好像也没差了,第一小题就想错了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38:00我记得甲丙是通脉虚伪,所以想说他的无效不能对抗善意的戊,对戊来说甲丙债权已经移转了
作者:
lurara (鲁拉拉)
2016-10-24 18:39:00诉讼法偏简单 实体法越考越刁钻补习班也没什用 只会讲旧争点 qq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40:00然后丙戊的买卖契约,因为戊的法定代理人不承认而无效,可是债权移转契约戊纯获法律上利益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8:41:00我不太懂,我觉得我是被戊善意这三个字误导了还好我没有继续写第二小题,转去写身分法,虽然身分法又算错了看来根本都没差我是全错
千言万语不如法条一条309,如果前面的答案是甲,那用309依债之本旨生清偿效力,回头在提通知只生对抗效就收工,这我觉得张台大说的用法条取阿斗,才写的完,话说问清偿,清偿第一条309,阿斗就在那等著,不生清偿才有相对人抗辩啊,但是如果不是甲,那就完全不一样,今年虽然自知不会取,但才体会到法学方法到底是啥准物权行为没有公示外观就没有公信原则,而且有那一条可善意取得债非中性行为要保障戊
作者:
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å»)
2016-10-24 18:51:00我知道啊,但是甲丙通谋虚伪不是不能对抗善意的戊吗?我没有写到善意受让
问题对抗要甲戊间行为有效,否则对无权利的人都不得对抗,不就无效无效自始当然绝对,对任何无权利人都不得对抗,不就绝对,不就无效
问个笨笨的问题…题目不是问契约吗?为什么要讲到准物权…?
作者:
qqq3232 (章鱼烧)
2016-10-24 19:07:00戊可以主张87但书 可是法代不同意
作者:
tesc (new me)
2016-10-24 19:07:00准物权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可以主张87条但书
作者:
qqq3232 (章鱼烧)
2016-10-24 19:08:00应该甲还是真正所有人吧
作者:
tesc (new me)
2016-10-24 19:11:00买卖契约法代不同意不生效力,但受让债权部分是纯获法律上利益无须法代同意,主张87条但书后戊有效取得债权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9:13:00法代不同意,丙戊买卖契约无效,那债权移转戊纯获法律上利益,戊可主张87但吗?我自己是写可以要死ㄧ起死,请问大家保险法那个是怎么检讨法条的?我完全把法条抄一抄乱掰,这个是不是有文章?
作者:
MontoyaX (脑残游记发售中)
2016-10-24 19:21:00保险法那题是叶启洲老师月旦180期文章吗?
我还以为是江朝国老师 XD 是被保险人 不是要保人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9:26:00如果是叶,我记得司法官他也出了他的文章这个老师......
64是老考点了 但我太久没碰 居然不知道条文修正了(抖.)
作者:
CCPIGGY (我好累啊)
2016-10-24 19:36:00我没有抄64,我想说不是订约时出问题
WUII跟我想的一样戊为纯获法律上利益,但债权行为无效,所以甲可以主张不当得利但是看了其他人的讨论就又.....
刚刚在书店看到江老师的书,翻了一下,民诉第一题之(二)财产事件的人证居然不能职权调查…完全没想过
应该是辩论主义,法院不得采纳当事人未主张之证据作为判决依据
作者:
lef1986 (303)
2016-10-24 20:14:00我也写辩论主义
NOOOOOOOO名词写错了QQQQQQQQQQQQQQQ
辩论主义命题之一 非经当事人主张证据不得采为裁判之依据
另外 债权让与之准物权行为 应与 债权买卖契约分别观察,于后者,应并非单纯受益,法代得否认;于前者,因单独取得债权可认为单纯受益,又主张87条之利益应非意思表示,无庸得法代同意,戊得基此主张让与有效拙见啦另外民诉308 似应限缩适用于有证据偏在一方之情形,例如公害污染拙见2
作者:
Lawleit (大员郭奉孝)
2016-10-24 20:42:00308?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10-24 22:30:00
孙森焱师 书上似乎有
那题应该是因为法院已经有心证了 职权调查应该是法院只凭当事人提出之证据无法依心证认定认定时才能职权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