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报] 最新释字740号 七名大法官的告别之作

楼主: chimeptt (棉里藏针)   2016-10-21 22:08:22
稍微简化一些文字跟排版,这样看起来清楚多了 有错误烦请指正
争点:
就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间之法律关系是否属系争规定一之劳动契约关系
行政法院:
 依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相关之规定,对业务员有强大之管理权力(从属性);
而契约形式不应以民法所规定之雇佣契约为限,凡是劳务给付之契约具有从属性者
都应认定为劳动契约;
又契约类型之判断区分上有困难时,基于劳工保护之立场以及资方对于劳务属性不明之不
利益风险较有能力予以调整之考量,原则上应认定系属劳动契约关系
大法官解释:
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目的在于强化对保险业务员从事招揽保险行为之行政管理,并非
限定保险公司与其所属业务员之劳务给付型态应为雇佣关系。
该规则既系保险法主管机关为尽其管理、规范保险业务员职责所订定之法规命令,与保
险业务员与其所属保险公司间所签订之保险招揽劳务契约之定性无必然关系,是故不得迳
以上开管理规则作为保险业务员与其所属保险公司间是否构成劳动契约之认定依据。
民事法院:
保险业务员得自由决定招揽保险之时间、地点及方式,其提供劳务之过程并未受业者
之指挥、监督及控制,认定保险业务员与保险业间之人格从属及指挥监督关系甚为薄弱,
尚难认属劳动契约关系;
  又以保险业务员并未受最低薪资之保障,须待其招揽保险客户促成保险契约之缔结进
而收取保险费后,始有按其实收保险费之比例支领报酬之权利,认保险业务员需负担与保
险业相同之风险,其劳务给付行为系为自己事业之经营,而非仅依附于保险公司为其贡献
劳力,故难谓其间有经济上从属性;
再者,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系主管机关为健全保险业务员之管理及保障保户权益等行政
管理之要求而定颁,令保险公司遵守,不得因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之规定,即认为保险业
务员与其所属保险公司间具有人格从属性。
大法官解释:
关于保险业务员为其所属保险公司从事保险招揽业务而订立之劳务契约,基于私法自治
原则,有契约形式及内容之选择自由,
即应视保险业务员得否自由决定劳务给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时间),并自行负担业务风险
(例如按所招揽之保险收受之保险费为基础计算其报酬)以为断。
保险业务员与其所属保险公司所签订之保险招揽劳务契约,虽仅能贩售该保险公司之保险
契约,惟如保险业务员就其实质上从事招揽保险之劳务活动及工作时间得以自由决定,其
报酬给付方式并无底薪及一定业绩之要求,系自行负担业务之风险,则其与所属保险公司
间之从属性程度不高,尚难认属系争规定一所称劳动契约。
心得:理由书内容大法官否定行政法院的判断,是不是劳动契约应视个案认定。
   照此解释看起来是资方获胜?   
作者: kame0407 (燕雀安知鸿鹄之志 = =)   2016-10-21 23:56:00
以理由书以及协同意见书看来对保险业务员应该是不利才是...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6-10-22 00:00:00
结论应该是非劳动契约(?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6-10-22 02:21:00
结论就是个案认定....所以还是跟没解释一样但是相对削弱行政法院的认定...
作者: blueberrypie (我爱樱桃派)   2016-10-22 11:26:00
个案认定,但是行政法院之前很多都是从行政规则去认定说有从属性,这部分被削弱了。
作者: noellasji494 (Zoe)   2016-10-22 13:24:00
结论是南山人寿哈哈笑
作者: minyuan2 ( ̄︶ ̄)   2016-10-23 00:11:00
推翻行政法院认定“应”属劳雇关系的主张,而应采取“个案认定”。并非资方赢了或劳方赢了,而是回归到衡平的状态-依个案认定。
作者: louis827675 (Louis豪)   2016-10-23 00:49:00
天秤稍微回到平衡了
作者: kaky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2016-10-23 14:30:00
劳资地位不平等下视个案磋商叫衡平...跟劳基法里面要闪避强制规定就用劳资"协商"有87%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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