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张志朋律师写的民法债编
在不法管理那里有个例子(例1)
甲于其父过世后,即将悬挂于其父生前房内之古董名画(价值7万)以10万出售于丙
而后发现该画实系甲父之友人乙所有,甲无过失不知该画非其父所有
张律师的解答写说甲非该画所有人而无权出卖之,致乙丧失该画所有权而受有损害7万
因该7万之利益应归属于甲,故甲受领该7万利益系无法律上原因
乙得对甲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该物之客观市价7万。
但在同一本书的非给付不当得利中又有一个例子(例2)
甲将所有A车出借于乙,乙死亡后由丙继承,丙以为该车为乙所有(无过失),
遂将之以10万出卖与丁,双方已依让与合意同时履行。
这里张律师的解答写到,因丁所支付买受A车价金应归属于A车原所有人甲
故丙受领丁支付之价金10万系侵害应归属于甲之权益,甲得对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10万。
我觉得张律师在这两个例子的解答似乎有矛盾
原所有人所受损害是物之所有权没有疑问
但无权处分人无法律上原因所受之利益到底是什么?
是物的所有权还是处分该物所得价金?
要返还的价额是物的客观市价还是处分所得价金?
从张律师的例子我实在看不出要采哪一种看法
我的想法是认为
无权处分人所受之利益是处分所得价金
因为要以买卖契约作为受领价金的法律上原因应该是只能对相对人主张才是
惟认处分物所得价金应归属于物之原所有人似也不妥
因价金之多寡亦取决于缔约人个人的努力
所以最终返还价额似应为所有权客观市价(所受损害)及处分所得价金(所受利益)取其低者
不知道大家对这个问题有没有更好的想法?
我一直卡在这个地方出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