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104律师民法第三题(1030-2)

楼主: swy1343   2016-09-29 15:36:06
三、甲男已丧偶,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年仅2岁。其后,甲与乙女结婚,未约定夫妻财
产制。婚前,乙有价值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之A屋与200万元之债务。婚后,甲、乙
各自拿出自己之婚后营利所得100万元偿还乙之前开200 万元债务。其后,甲因经商失败
,对戊负债1,000万元。甲与乙因此感情不睦。某日,甲与乙吵架,乙打丁出气,致丁遍
体鳞伤。甲知情后,乃对乙提起离婚诉讼,合并请求剩余财产之分配。起诉时,乙除有
A 屋外,尚有婚后营利所得900万元之存款,甲除负有1,000万元之债务外,并无其他动
产或不动产。
试问:
就甲之请求,法院应如何判决?(25分)
若离婚判决确定后隔日,甲死亡,戊向丙请求返还 1,000 万元,有无理由?丙对戊之请求,可否拒绝?(20分
就剩余财产分配请求的部分
1030-2清偿债务的补偿
本题中因为甲的负债大于资产,婚后财产以零计算
乙则是900+100(以婚后财产偿还婚前债务)=1000
(1000-0)/2=500
所以甲可以跟乙要500(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这里保成的答案还有一个100万的普通债权
也就是甲用婚后债务帮乙偿还乙的婚前债务
所以总共是600(高点则是写500万)
到这里我都觉得没什么问题,
我觉得保成写的比较对
因为甲帮乙还的婚前债务,依1023本来就也可以请求偿还
不过假设今天题目是
甲无婚前财产,婚后现存财产100万
乙婚前债务200,婚后现存900万
甲乙于婚姻中各自拿自己的婚后所得100万偿还乙的婚前债务
那么计算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时候
甲之前帮乙还得100也要算入婚后现存财产
100+100=200
乙自己现存的是900
900+100=1000
(1000-200)/2=400
所以说甲可以跟乙要400
再另外跟乙要100万的普通债权?(就是甲以自己的婚后财产帮乙偿还婚前债务的部分)
这样不会有重复评价的问题吗??
问题有点长有点混乱,麻烦大家了...
作者: naivekasa (fly)   2016-09-29 16:10:00
乙被清偿的是婚前债务,但对甲产生婚后债务,所以现存是900-100=800而非1000所以剩余财产分配请求300,加上100债权,等于400,不论是否计入夫妻见债务清偿,结果都一样
楼主: swy1343   2016-09-29 16:51:00
谢谢楼上但我想问乙也自己拿出婚后的100万偿还自己的婚前债务乙的婚前债务共两百(甲乙各拿100)请问这样乙不是也应该把自己拿的那100万加计算如婚后财产吗?900+100=1000?
作者: ster915842 (g6)   2016-09-29 23:50:00
900+100(乙1030-2)-100(甲1023)=900
作者: emma369 (别乱丢水球)   2016-09-30 00:21:00
不会重复评价吧,因为你计算甲的婚后财产时的+100只是假设啊,事实上这笔钱还是在乙手里,所以甲还是得再跟乙讨才行,所以在算总请求费用时还是要再加上去以我的理解,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讲白了点就是婚后财产夫妻各半,所以说计算上甲最后应该拿到1200/2=600,甲的婚后财产100再跟甲请求500=600(本人考试新手,有错误请指正当然考试不能像我最后这样写啦,我最后这段只是帮助理解验算而已,证明(应该)没有重复评价问题
作者: PeiyiKuo (^_^)   2016-09-30 01:01:00
就我所理解,我也会解成ster大的解法。甲:婚后财产100万+100万(§1023条对乙的请求权)=200万乙:900万+100万(§1030-2)-100万(还甲)=900万(900-200)/2=350万觉得这样似乎比较公平。如以板大原计算,似乎重复评价了...甲的一百万债权加上了,但乙却没减掉100万偿还债权,这样似乎多计算了乙的剩余财产。这只是个人见解,也还在学习中,也没学到债编,所以不确定债权方面如何行使...也想知道大家的解题想法。
楼主: swy1343   2016-09-30 01:21:00
非常谢谢大家的回答我回家翻了林青松(102年九月版)的第144页应该是楼上所说的那样也跟ser大解的一样非常谢谢大家~
作者: PeiyiKuo (^_^)   2016-09-30 01:23:00
还有另一个想法是:甲:100万+100万=200万婚后财产乙:900万+100万=1000万 另有个100万对甲的债权。所以剩余分配是400万外加对甲的100万债权。我的想法是,甲以婚后财产还乙的婚前债,所以要加回来,但是如果乙1000-100去还甲,似乎又变成用乙的婚后财产去还甲偿还乙的婚前财产(好绕舌),似乎不对。所以觉得不应该混为一谈。再请民法高手指导。
楼主: swy1343   2016-09-30 08:15:00
http://i.imgur.com/g1sdeyN.jpg我看林青松写的意思是夫妻间的债权他也有算到也就是甲100+100(对乙的债权)=200乙是900+100-100=900但他没有另外再提甲可以再另外跟乙要100万的债权就是了我觉得现在症结点是在这里
作者: naivekasa (fly)   2016-09-30 14:36:00
嗯嗯只是文义问题而已。900到底是拿来还之后还是还之前,依题意解释即可
作者: Chaung (健康沙拉霸)   2016-09-30 16:54:00
个人认为1030-2适用上应该是一方以婚后财产还自己婚前或是以自己婚前还婚后债务,然后如果以自己财产帮他方还则是适用1023,所以这样的话应该是乙(900+100)甲100 ,甲得向乙依1030-1请求450,另外依1023请求100,如果观念错误请见谅
作者: fisher790722 (闲晃果子狸)   2016-10-04 10:58:00
这种题目乙要先清偿甲代偿费用,再计算给付剩余财产之给付,就不会有重复评价的问题了(也就是先还钱,再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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