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甲男已丧偶,有子女丙、丁二人,丁年仅2岁。其后,甲与乙女结婚,未约定夫妻财
产制。婚前,乙有价值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之A屋与200万元之债务。婚后,甲、乙
各自拿出自己之婚后营利所得100万元偿还乙之前开200 万元债务。其后,甲因经商失败
,对戊负债1,000万元。甲与乙因此感情不睦。某日,甲与乙吵架,乙打丁出气,致丁遍
体鳞伤。甲知情后,乃对乙提起离婚诉讼,合并请求剩余财产之分配。起诉时,乙除有
A 屋外,尚有婚后营利所得900万元之存款,甲除负有1,000万元之债务外,并无其他动
产或不动产。
试问:
就甲之请求,法院应如何判决?(25分)
若离婚判决确定后隔日,甲死亡,戊向丙请求返还 1,000 万元,有无理由?丙对戊之请求,可否拒绝?(20分
就剩余财产分配请求的部分
1030-2清偿债务的补偿
本题中因为甲的负债大于资产,婚后财产以零计算
乙则是900+100(以婚后财产偿还婚前债务)=1000
(1000-0)/2=500
所以甲可以跟乙要500(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这里保成的答案还有一个100万的普通债权
也就是甲用婚后债务帮乙偿还乙的婚前债务
所以总共是600(高点则是写500万)
到这里我都觉得没什么问题,
我觉得保成写的比较对
因为甲帮乙还的婚前债务,依1023本来就也可以请求偿还
不过假设今天题目是
甲无婚前财产,婚后现存财产100万
乙婚前债务200,婚后现存900万
甲乙于婚姻中各自拿自己的婚后所得100万偿还乙的婚前债务
那么计算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时候
甲之前帮乙还得100也要算入婚后现存财产
100+100=200
乙自己现存的是900
900+100=1000
(1000-200)/2=400
所以说甲可以跟乙要400
再另外跟乙要100万的普通债权?(就是甲以自己的婚后财产帮乙偿还婚前债务的部分)
这样不会有重复评价的问题吗??
问题有点长有点混乱,麻烦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