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nonevil (Souvlaki)
2016-09-20 16:01:57作者本人不太使用PTT 以下代PO
但有问题回应到站内信 会帮忙转达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5-09-19 19:10:00第64提条第2项但书,不能据此解约。提(X)
我看保成也是卡很久,后来看另外一版本。说到104.2月修64条,修法前限故意。甲订约前就医皆未确诊肝癌主观上应非明知且故意违反据实义务,所以保险人不得主张64条解约。我觉得这解法我看得懂就采了而且结论也没有什么差别~提供原PO您参考
重看了一下觉得甲并无违反据实告知义务才是,上述回应对题目有误会我是说我的回应XD
胃酸过多 不等于 食道、胃、十二指肠溃疡啊,所以没有违反64条据实说明义务,这个层次确立后,因果关系根本不能讨论,顶多有时间写一下退步言之等等在写
也觉得保成的写法好像有种保险事故未发生所以不适用64I的意思。也许他的本意是既然保险事故限缩在契约成立后90日始生癌症,而本案两询问事项均系针对契约成立前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内容,是与保险事故之危险估计无涉,故系争询问事项非属重大,被保险人纵未从实回答亦无64I违反问题。不过对于第二个询问事项,我跟楼上想法一样,被保险人根本没有违反的问题。第一个询问事项也许就可以从概括询问、非属重大,不影响危险估计,故被保险人无64I义务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5-09-19 23:30:00抱歉,上面回错了,回家翻了一下江老师的书,若对于第127条带病投保的疾病认定采客观发生说(以客观上是否已发生疾病为判断时点),则胃癌的确非属保险范围。而第64条若依实务见解,采危险估计说(保险事故未发生)兼因果关系说(保险事故发生),则保险人在甲未尽据实说明义务情况下,足以减少其对危险的估计,的确可以解约;如果才江老师对价平衡的见解,隐匿胃酸过多就医似乎仅影响保费估计,未达拒保程度,则不能解约。若采实务见解,此时会发生第127条得拒绝理赔与第64条得解约两种效果;采学说则仅得拒绝赔偿。
老实说,我没看楼上说的见解,但据实说明义务,没问不用答,而且重要内容才有据实说明义务在台湾非常非常多人都吃过制酸剂,保险人自己要估计否则契约全部解约也太好笑,这段不要写在考卷上啊...滥用胃药!年吃掉17亿颗制酸剂(可Google到新闻)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6-09-20 20:34:00我个人认为不可解约,保险人不可免责假如保险人能举证 足以变更或减少危险之估计者最近两个...接受医师治疗、诊疗或用药? 确实有影响
作者:
ian537 (ㄚ我要打球又要唸书...)
2016-09-20 20:36:00请问楼上能说明一下理由吗?:)
作者:
hank0624 (不用钱的保险最贵)
2016-09-20 20:38:00保险人得解约,但要保人更能证明保64条第2向但书保险人 解约并无理由我举例:订立契约前发生车祸 或者感冒 就会影响对价平衡?↑订立契约前两个月我个人认为不知道,但举证的是要保人裁判字号:88年台上字第2212号 供参至于 是否可免赔? 这涉及到 主观说 客观说 疾病的认定就此打住 (我个人认为是要赔啦,只是看你怎么说)
感谢老师指正与讲解!也很抱歉错误解读老师意思QQ。因为将拟答(一)2(2)之论述误解作为本案未出险的理由,进而与末句作错误连结。但对于契约成立前有无溃疡的询问事项,纵然过去胃炎与肝癌胃癌,被契约条款排除非系争保险承保范围,然而针对系争询问事项,本于疾病多元性,过去消化道病史是否可作为未来可能罹患其他消化道癌症的精算参数,而认为仍影响未来其他罹癌可能,是影响风险评估而仍有64I适用可能?(溃疡发炎癌化机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