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甲于民国 104 年 2 月 10 日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 A 人寿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附
加重大疾病终身保险,约定保险费为月缴。该附约中约定:“本附约所称‘重大疾
病’,系指被保险人参加本附约生效日或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罹患
并经诊断确定为下列约定疾病之一者:……5.癌症…”,且附约之保险金额为新台
币 150 万元。请附理由回答下列问题:
情况一:甲于 104 年 1 月 10 日曾因腹部不适就诊治疗,初步诊断为胃酸过多,
经医师开立胃药后症状稍缓。订立保险契约时,针对保险人之书面询问事项中,
关于被保险人“最近两个月内是否曾因受伤或生病接受医师治疗、诊疗或用
药?”以及“过去一年内是否曾因患有食道、胃、十二指肠溃疡或出血、溃疡性
大肠炎、胰脏炎等疾病而接受医师治疗、诊疗或用药?”等二项询问事项,皆答
称“无”。于契约订立后,104 年 6 月间,甲腹部疼痛更形严重,于就医检查后
发现其罹患肝癌第四期且已扩散至胃部,契约订立前所为诊断显然未发现其已罹
患癌症之事实。试问甲请求重大疾病保险金时,A 保险人得否主张不负保险责
任?(20 分)
在保成网站上的拟答中,说明本小题并没有64条据实说明义务的适用。
理由是认为因为甲所罹患的胃癌第四期并非本件保险事故的范围,
所以无须用本条解约,可以适用的条文是127条
考生写成用64条解约的就上大当QQ
啊问题就来惹,因为64条是在规范保险人的风险评估,而不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为
本条的适用前提,因此即使是保险事故并未发生,也不影响保险人的解约权才是,
应该是这样吧~~
所以我自己的答案是认为,除了保成拟答中,保险人依据127条免责外,
也可以依据64条解约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