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关于30条跟43条的问题
在30条有提到关于自治条例、自治规则,有牴触的话是分别由行政院、中央各该主管机关
、县政府予以函告无效
委办事项则是由委办机关函告无效。在43条则是提到议会议决自治事项、委办事项有牴触
的话则是也是由行政院
、中央各该主管机关、县政府予以函告无效
那怎么30条说委办事项有牴触的话是由委办机关,而43条经过议会决议的委办事项则是分
别由行政院、中央各该主管机关、县政府予以函告无效呢?
所以差别是在于有没有经过议会决议吗?(不过一般学理上貌似是认为地方议会对委办事
项无议决权?)
2.是关于30条跟75条的问题
30条提到的是牴触时的函告无效,而在75条提到的则是抵触时的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
其执行
那30条的函告无效跟75条的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其执行,是谁先谁后呢?
还是两者并无关联呢?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