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搞不大懂地方制度法第30、43、75条

楼主: zaidiuz (完好无缺)   2016-09-17 19:16:05
1.是关于30条跟43条的问题
在30条有提到关于自治条例、自治规则,有牴触的话是分别由行政院、中央各该主管机关
、县政府予以函告无效
委办事项则是由委办机关函告无效。在43条则是提到议会议决自治事项、委办事项有牴触
的话则是也是由行政院
、中央各该主管机关、县政府予以函告无效
那怎么30条说委办事项有牴触的话是由委办机关,而43条经过议会决议的委办事项则是分
别由行政院、中央各该主管机关、县政府予以函告无效呢?
所以差别是在于有没有经过议会决议吗?(不过一般学理上貌似是认为地方议会对委办事
项无议决权?)
2.是关于30条跟75条的问题
30条提到的是牴触时的函告无效,而在75条提到的则是抵触时的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
其执行
那30条的函告无效跟75条的撤销、变更、废止或停止其执行,是谁先谁后呢?
还是两者并无关联呢?
谢谢!
作者: p101422 (哇!)   2016-09-17 19:30:00
75是违法,30是牴触,两个不一样...
作者: jiunyug (均)   2016-09-17 19:30:00
30条是订定;75条是办理
楼主: zaidiuz (完好无缺)   2016-09-17 19:45:00
非常感谢p大跟j大的帮忙解答
作者: jiunyug (均)   2016-09-17 21:19:00
刚好我们两个加起来就是区别,比较精准,送出才发现至于30条跟43条,30条是指“地方行政机关”为办理委办事项订的“委办规则”抵触 ; 43条是“地方立法机关”议决“委办事项”抵触。43条考的机会不多翻法典再确认,30条跟43条写的“抵触”就是“违法”因此“无效”
楼主: zaidiuz (完好无缺)   2016-09-18 21:29:00
非常感谢j大,解释的很详细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