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关于诉愿法12条跟行政程序法14条的管辖问题
诉愿法12条的内容是:
I.数机关于管辖有争议或因管辖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辖权之机关者,由其共同直接上级机
关确定之。
II.无管辖权之机关就诉愿所为决定,其上级机关应依职权或依申请撤销之,并命移送于
有管辖权之机关。
行政程序法第14条的部分内容是:
I.数行政机关于管辖权有争议时,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之,无共同上级机关时,由各该
上级机关协议定之。
1.我有点搞不大清楚这两条的差异@@
诉愿法的适用是,上级机关收到诉愿时,对职权有争议时使用吗?
2.关于行政程序法第14条有一道考古题:
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与新北市政府民政局于管辖权有争议时,应如何解决?
(A)由行政院决定之
(B)由台北市政府与新北市政府协议定之
(C)由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与新北市政府民政局协议定之
(D)由内政部决定之
答案是B
因无共同上级,由各该上级机关协议定之,这是因为"共同上级"只能往上一层吗?
3.若今天是问在诉愿法第12条的时候,人民对台北市民政局跟新北市民政局的处分诉愿的
话,
应是由内政部来确定其管辖权吗?因为两者的上级机关不同,所以要由其回到诉愿法第四
条找两个的共同诉愿机关内政部吗?
抱歉最近问题很多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