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诉319三项但书

楼主: feat3oh3 (陷阵)   2016-09-09 19:31:36
刑诉319三项: 犯罪事实之一部提起自诉者,他部虽不得自诉亦以得提起自诉论。但不得
提起自诉部分系较重之罪,或其第一审属于高等法院管辖,或第三百二十 一条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我在看书时发现之前的笔记写说
依释字569 配偶无法对其配偶自诉但可以对相奸人自诉
但另一个例子举出如果甲夫同时攻击乙妻及丙
乙妻无法对甲自诉 而丙因319条三项但书而无法提起自诉
但我想了很久不知道为什么会有这样不同的解释方法 依法条文字是否通奸时依319三项但
书亦因无法提起自诉较合理呢亦或是我笔记有写错或是我误解了呢?
谢谢各位的解答!
作者: zeng225 (言兼)   2016-09-09 19:36:00
注意案件单一性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9-09 19:41:00
通奸是自诉人1个 被告2;另一例是被告1个 自诉人2个感觉就是长得不一样的东西啊?
作者: panada800514 (白开水)   2016-09-09 20:24:00
为什么和单一性扯上,不能对配偶自诉乃系不想让他们对簿公堂,中国人的伦理喽。至于丙可以自诉伤害夫吧,除非其被较重之罪拉下来,但是依你题目应可自诉。不知道这样推理有没有错,在请他人评论一番
楼主: feat3oh3 (陷阵)   2016-09-09 20:24:00
Z大可以稍微解释一下吗?我有想过这方面的问题但不是很能理解
作者: zeng225 (言兼)   2016-09-09 20:39:00
甲基于概括犯意下同时伤害乙妻和丙, 乙对甲而言依刑诉321不能自诉 ,而丙对甲原则上就自己受伤的部分提自诉效力基于伤害乙的部分,但又因为319但书而不能自诉,所以结论上乙丙都不能对甲自诉。这跟单一性无关难道是数罪并罚??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9-09 20:47:00
#569在讲自诉主观是否可分,第318条第3项则是因自诉客观不可分而规定三种例外情形不得自诉。这两种情形不同,至于自诉主观可分是否得以免除配偶相互间对簿公堂,则是有学说批评,这用想的就可以理解了,在审理以奸夫为被告的案件中,妻子为丈夫的敌性,妻子与丈夫在交互诘问时一定会碰面的啊!打错,是第319条第3项
作者: zeng225 (言兼)   2016-09-09 20:55:00
漏打 丙因为319第3项但书不能对甲自诉
楼主: feat3oh3 (陷阵)   2016-09-09 21:09:00
看完N大的解释似乎比较了解一些了 谢谢各位的解答 我在消化一下 如果有问题再提出来麻烦一下各位大大 谢谢大家!
作者: zeng225 (言兼)   2016-09-09 21:10:00
panada大有何高见何以见得丙对甲夫可以自诉??大家讨论讨论^_*
楼主: feat3oh3 (陷阵)   2016-09-09 21:20:00
甲驾车不慎同时同地撞及乙丙两人 乙因而受有普通伤害丙因而死亡(一)乙先自诉甲犯过失伤害罪嫌 丙之子丁嗣再告诉甲犯过失致人于死罪嫌则本题是否乙之自诉因319三项但书而不得提起?P大可能未注意到321条吧 每个人的想法可能不太一样不要起争执阿……
作者: zeng225 (言兼)   2016-09-09 21:28:00
不不不! 不要误会 小弟真心想讨论听听别人的想法 并非在嘲讽他人回f大 依照319第3项但书的规定 ,(一)的答案应该是肯定喔
作者: waiting5566 (枫)   2016-09-09 21:37:00
319三项是同一案件的情况才有适用啊 通奸的情况 被告有两个 是不同案件 跟319三项无关啊
作者: panada800514 (白开水)   2016-09-09 21:47:00
http://i.imgur.com/kwhiIcZ.jpg不知道这样照片放对不对,对于原po的疑问,洗澡雄在158页(2013.9月7版。那边有解析过,z大讲的单一性是正确的,我课本上还注解不认同,没想到又忘。是我错,至于n大讲的应该交互诘问碰面跟不能提关联是,我逻辑比较差,指点迷津
作者: zeng225 (言兼)   2016-09-09 21:55:00
p大没关系der^^ 刑诉本来就是多讨论才会想通 这就是为啥想听听别人想法的原因((真的不是在嘲讽谁啦XD
作者: waiting5566 (枫)   2016-09-09 21:58:00
问一下z大 f大后来举的那个例子应该是可提自诉吧 自诉在先 告诉在后
作者: zeng225 (言兼)   2016-09-09 22:10:00
应该还是不行,过失致死重于过失轻伤,即便自诉在先还是被319三项但书"卡住",故自诉应该还是会被334
作者: panada800514 (白开水)   2016-09-09 22:12:00
但是,我还是对于法理感到不认同,n大是怎么觉得如此呀,夫一口气打妻跟小王,虽然是单一性,但是伤害主体不同,权利怎么可以因为刚好有个妻连同小王的权利也被吃掉,在换个方式来说,a一拳打了好兄弟b,表示不提告,却因为妻不爽医药费支出而可提告,完全说不通嘛。有没有什么理论说法可以让我不用那么辛苦去记得的。
作者: waiting5566 (枫)   2016-09-09 22:14:00
过失致死不是不得自诉之罪吧 为什么会跟319三项有关系!?
作者: zeng225 (言兼)   2016-09-09 22:16:00
过失致死相较于过失轻伤是"较重"之罪319三项但书:1.较重之罪2.高院一审管辖3.321的情形
作者: waiting5566 (枫)   2016-09-09 22:20:00
这前提是要不得自诉之罪吧 过失致死可自诉啊现在是两罪都得自诉 就跟319 3项无关啦更没有但书的问题
楼主: feat3oh3 (陷阵)   2016-09-10 10:41:00
谢谢大家的回答 我了解了!W大最后的说明让我恍然大悟 谢谢[二]丙之子丁先告诉甲犯过失致人于死罪嫌 乙嗣后再自诉甲犯过失伤害罪嫌法院应如何处理?这是那个题目的第二部分可以一起看会有一些收获 谢谢大家
作者: panada800514 (白开水)   2016-09-10 13:09:00
呀,我打错,是要询问z大才是!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