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319三项: 犯罪事实之一部提起自诉者,他部虽不得自诉亦以得提起自诉论。但不得
提起自诉部分系较重之罪,或其第一审属于高等法院管辖,或第三百二十 一条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我在看书时发现之前的笔记写说
依释字569 配偶无法对其配偶自诉但可以对相奸人自诉
但另一个例子举出如果甲夫同时攻击乙妻及丙
乙妻无法对甲自诉 而丙因319条三项但书而无法提起自诉
但我想了很久不知道为什么会有这样不同的解释方法 依法条文字是否通奸时依319三项但
书亦因无法提起自诉较合理呢亦或是我笔记有写错或是我误解了呢?
谢谢各位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