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民法第195条,说明人格权受所侵害的慰抚金,不能让与跟继承
但是195第三项写说“前二项规定,于不法侵害他人基于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之身
分法益而情节重大者,准用之。”
以及
第194条“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父、母、子、女及配偶,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
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我的问题是,关于民法第194跟195第三项,是否算是第195条第二项中关于慰抚金不得让
与跟继承的例外呢?
2.另外连带负赔偿责任,老师在第185条共同侵权行为举的例子是:A、B、C一起打D,D可
以决定告ABC其中一个。但是因为是连带赔偿责任,三个人都应负担赔偿责任,,而赔偿
金额假如是9万,则由三个人共同负担。
不知道这样的解读是否正确?
另外“代理”老师的书上说,“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不负担任何义务,自亦无庸得其同
意或承认”根据这段,委任他人为代理人,是可以不用他人同意的意思吗?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