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其实不知道该在公务员板发,还是在国考板发。
不过有鉴于自己可能没办法进到一般警察特考的二试。
重考仍是个备案…
因缘际会,做了行政类科的约聘雇人员。
常常面对实务公文,往往只有主旨,办法。
做职员的,就是以一个幕僚的身份,去把来函的公文
写拟办事项陈核主管。
但写着写着,总觉得拟办事项每次都要参考历史作法
或是针对不同的案子写出相对应的拟办。
又觉得与考试公文的办法,好像有一种异曲同工之妙
但我不是很确定,想询问先进们的意见。
如果在考试上,面对公文,是否应该以类似的方法写办法段。
好比:
一、依据OOOOO部105年O月O日号函办理。
二、(依据来函的指示延伸出要办理的方法、方针)
不知道,如果以这样的想法,是否正确,可否套用?
有请行政类科的考生或先进予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