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关于宪法保留的问题

楼主: zaidiuz (完好无缺)   2016-08-25 14:28:58
我是国考的新手,问题很多还请见谅
问题是关于宪法保留的问题
关于大法官释字443号,内文有说到:
“关于人民身体之自由,宪法第八条规定即较详尽,其中内容属于宪法保留之事项者,纵
令立法机关,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但是下方又写:
“诸如剥夺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体自由者,必须遵守罪刑法定主义,以制定法律之方式
为之”
我的问题是,上面不是说关于人身自由是宪法保留的吗?怎么下方又说限制人民身体自由
者,必须制定法律为之@@
还是是我误解他的意思,关于宪法保留的部分是说第八条中拘束人身自由之权利的“程序
”规范(如24小时内提审)不可以再制定法律改变?
作者: colin4235tw (杰哥)   2016-08-25 14:47:00
是指宪8的程序不能以法律架空
作者: playoneLa (不是好人)   2016-08-25 14:49:00
同上,生命、身体自由可以剥夺 但要有"罪刑法定主义"例如:判有期徒刑、死刑,跟宪法第8条的程序事项有异
作者: blackwoods (黑森林)   2016-08-27 17:35:00
这里是宪法八条二项跟一项的差别啦,二项写明刑事犯在逮捕 后24小时内移送法院,宪法写明24小时不得以法律延长属于宪法保留。一项说的则是需经正当法律程序始得逮捕、处罚,也就是说经过订定法律及法定程序还是可以限制人民基本权(自由甚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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