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地方制度法 第46条 天数问题

楼主: 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   2016-08-24 18:22:29
我觉得蛮无聊的,但搞不太清楚
http://i.imgur.com/6HlO5Wv.jpg
http://i.imgur.com/jLIEUgn.jpg
主要是第一项第二款后的
七日 收到罢免案
五日 议会转交
七日 答辩
而在第三款说行政院 内政部 县政府应于收到罢免案25日内召集会议
这25日应该是在第一个七日就算,
然后与第二款是一个时间两边的流程,这样理解对吗?
作者: oSCo (SC)   2016-08-24 21:19:00
我觉得是前事完成才后事,不然同时进行的话,一个月内就可以跑完所有流程!如此写在同一项即可
楼主: jardon (综合水果汁武士)   2016-08-24 22:17:00
因为他二三款有两个 应于收到罢免案 所以觉得是通知照走 7+5+7=19天 这跟25天重叠 有点钻牛角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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