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民诉大意,关于上诉理由

楼主: eno4022 (eno)   2016-08-15 21:05:06
105年身障
21 关于第二审上诉程序,下列何者正确?
(A)于第二审程序,不得为诉之变更或追加,以免使当事人丧失一审级利益
(B)上诉人提起上诉,如已逾上诉不变期间、或对于不得上诉之判决而上诉者,原第一审
法院应以裁定驳 回之,无须送交至第二审法院
(C)提起第二审上诉,应由原告于第一审判决宣示后 30 日之不变期间为之
(D)上诉状内未表明上诉理由者,第二审法院审判长得定相当期间命上诉人提出上诉理由
书,否则上诉不合法,裁定驳回
A,B,C我找法条都已经解完了,但D我看完法条不知道错在哪
第 441 条
提起上诉,应以上诉状表明下列各款事项,提出于原第一审法院为之:
一、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第一审判决及对于该判决上诉之陈述。
三、对于第一审判决不服之程度,及应如何废弃或变更之声明。
四、上诉理由。
上诉理由应表明下列各款事项:
一、应废弃或变更原判决之理由。
二、关于前款理由之事实及证据。
第 442 条
提起上诉,如逾上诉期间或系对于不得上诉之判决而上诉者,原第一审法
院应以裁定驳回之。
上诉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补正者,原第一审法院应定期
间命其补正,如不于期间内补正,应以裁定驳回之。
上诉状未具上诉理由者,不适用前项之规定。
我大概知道它是想考442
不过后面的法条继续看下去的话
第 444 条
上诉不合法者,第二审法院应以裁定驳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补正者,审判
长应定期间先命补正。
上诉不合法之情形,已经原第一审法院定期间命其补正而未补正者,得不
行前项但书之程序。
第 444-1 条
上诉状内未表明上诉理由者,审判长得定相当期间命上诉人提出理由书。
上诉人提出理由书后,除应依前条规定驳回者外,第二审法院应速将上诉
理由书送达被上诉人。
审判长得定相当期间命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状,及命上诉人就答辩状提出书
面意见。
当事人逾第一项及前项所定期间提出书状者,法院得命该当事人以书状说
明其理由。
当事人未依第一项提出上诉理由书或未依前项规定说明者,第二审法院得
准用第四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或于判决时依全辩论意旨斟酌之。
第 447 条
当事人不得提出新攻击或防御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审法院违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实发生于第一审法院言词辩论终结后者。
三、对于在第一审已提出之攻击或防御方法为补充者。
四、事实于法院已显著或为其职务上所已知或应依职权调查证据者。
五、其他非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于第一审提出者。
六、如不许其提出显失公平者。
前项但书各款事由,当事人应释明之。
违反前二项之规定者,第二审法院应驳回之。
如果照§442第三项,上诉状未具上诉理由,不适用前面规定
所以第一审法院不能驳回,这份上诉状一样可以送至第二审法院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444-1第五项,准用§447
那这样第二审法院一样可以驳回这份未具上诉理由的起诉书
那照这样看,D是不是也是对的?还是说我有哪里理解错了 @@
作者: CCWck (干嘛要暱称)   2016-08-15 21:08:00
要先补正啊
作者: foone (请问什么)   2016-08-15 21:25:00
不适用前项规定是指不须补正直接驳回第一审是“未具”,第二审是已具上诉理由但“未表明”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6-08-15 21:31:00
447只有写不得提出新攻击或防御方法 没写不合法驳回
作者: BBSGOD (春风和米粉)   2016-08-15 21:31:00
上诉二审并非理由强制提出主义,只是不提出会有失权效。
作者: blackhorse12 (黑马宝哥)   2016-08-15 21:34:00
既然第 444-1 条后面说明,“...第二审法院得准用第四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或于判决时依全辩论意旨斟酌之。”就代表没提出上诉理由书,也不会直接驳回啊!
作者: fge16 ( TT)   2016-08-16 10:44:00
没上诉理由也不会怎样 ,就依照全辩论意旨判
作者: guitarvolley (笑点低)   2016-08-16 11:36:00
第二审上诉理由是采任意提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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