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司特转眼即至,祝福各位都能金榜题名!
今日复习刑诉拘提部分时,看到我自己的笔记上附注了小小一条“此处之侦查辅助机关不
包含检事官”
结果我脑袋转不过来,充满疑惑
想请问的是,依照法院组织法66-3条,检事官受检察官之指挥处理第1项1、2款时,具备
司法警察官身份。
那么是只有在受检察官指挥时,执行“有拘票之拘提”时才有司法警察官身份吗?
即检察官是否能指挥检事官实施刑诉88-1之紧急拘捕?若能,似乎会产生矛盾…
因为我后来翻阅法条,发现在拘提部分,都未曾提及检察事务官,反而在搜索扣押的法条
(如130、131、137)都有另外将检察事务官写入法条内。
一个小小疑惑,还望板上各位能够解惑,感激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