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检事官之司法警察官身份

楼主: s1001234 (亦凡)   2016-08-09 09:51:11
各位好,司特转眼即至,祝福各位都能金榜题名!
今日复习刑诉拘提部分时,看到我自己的笔记上附注了小小一条“此处之侦查辅助机关不
包含检事官”
结果我脑袋转不过来,充满疑惑
想请问的是,依照法院组织法66-3条,检事官受检察官之指挥处理第1项1、2款时,具备
司法警察官身份。
那么是只有在受检察官指挥时,执行“有拘票之拘提”时才有司法警察官身份吗?
即检察官是否能指挥检事官实施刑诉88-1之紧急拘捕?若能,似乎会产生矛盾…
因为我后来翻阅法条,发现在拘提部分,都未曾提及检察事务官,反而在搜索扣押的法条
(如130、131、137)都有另外将检察事务官写入法条内。
一个小小疑惑,还望板上各位能够解惑,感激不尽。
作者: frankilx (frank)   2016-08-09 10:44:00
应该是受限于受指挥时吧,才有拟制效力非受指挥不能处事,就没有拟制司警官吧应该是主体与拟制主体的差别
楼主: s1001234 (亦凡)   2016-08-09 11:06:00
那第二个问题呢…?检事官能否受指挥而实施紧急拘捕@@?其实我最主要是想厘清这个问题…
作者: frankilx (frank)   2016-08-09 11:18:00
可以指出一下似乎会产生矛盾,是跟什么标的产生矛盾吗
楼主: s1001234 (亦凡)   2016-08-09 11:48:00
即若检察官亲自执行,不用补发拘票。司警官执行,则需报请补发拘票。那检事官受指挥执行时,是因具有司警官之身份而在拘捕后要报请补发拘票;还是因为是受检察官指挥,可认为属检察官实施?盖因司警官执行时,是因为急迫情况而不及报告检察官,故拘捕后需报请补发。然检事官既然是受指挥执行,表示检察官知情,此时还需要拘票吗?虽然学说上是认为就算检察官亲自执行也要补发啦,但法条没这样写@[email protected]
作者: frankilx (frank)   2016-08-09 12:17:00
我的答案倾向于因受指挥而系亲自执行,故不用拘票。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8-09 18:52:00
没那么复杂啦,单纯是法条漏写检事官,可参考检察机关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14点。
楼主: s1001234 (亦凡)   2016-08-10 12:42:00
好的,我再去查阅,感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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