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zaidiuz (完好无缺)
2016-08-06 00:31:34各位好,我今年七月才下定决定要考公职,并开始补习
但最近我看之前老师的DVD讲到"程序从新,实体从旧"这个法谚的时候
老师说实体从旧是例外,是基于信赖保护原则
但是我想说信赖保护原则不是指的是政府&人民之间吗?照理来说只有行政法可以这样解释
(从优从轻)
所以我有几个问题想询问各位前辈:
1.这里的实体从旧的实体法,可以是刑法、民法、行政法吗?
因为我看到民法是从新从轻,刑法从旧从轻,行政法从优从轻
2.信赖保护原则是否只存在于行政法之间,民法、刑法中是否可适用呢?
问题可能很没有水准,但我分不大清楚,还望各位前辈解答,谢谢.
作者: addlov (iM AD) 2016-08-06 21:34:00
实体规范人权利义务 如有修正,其效力通常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程序法如有修正,其效力通常采取程序从新原则中标法18 从新从优 优的部分就是指”但 旧法规有利于当事而新法规未废除或禁止所声请之事项者,适用旧法规 。条文另外但书规定,学理上又称例外法 故有例外从优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