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诉 自诉不可分

楼主: takoneko0223 (咕咚咚☆)   2016-08-01 17:29:38
好像弄懂了=u=!!!谢谢各位板友的解答~~~!!!
====================以下原文=====================
想请问97律师这题~
“甲因故一棒同时殴伤乙丙二人,嗣丙因伤重致死,
检察官相验后签分侦办,乙知悉上情后速向法院自诉甲犯伤害罪嫌,法院应如何处理?”
网络上查到的答案都是类推适用§319III但书,
丙伤重致死的部分非告诉乃论经侦查又为较重之罪,乙亦不得自诉~
 
我的问题是:为什么是类推适用而不是直接适用呢?
(这问题好像很多人问过,但我觉得我怀疑的点好像和先前的各种发问者不太一样,
 所以没办法从那些回答中得到解答,还请大家指教><)
查到的说法是说,因为§319III但书本来是设计,在他部是“单纯国家法益”及“单纯社会法益”之罪,自诉人因为非他部被害人而无法自诉的情形;
而本案是因为有§323I前段的限制,他部是因为开始侦查而不得自诉,不符合法条制定时之默认,所以才类推适用,虽然单就文义看不出来
(→这里找到的回答: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27434&page=1)
 
也就是说:
直接适用§319III但书→他部因非被害人而不得自诉+该他部为较重之罪
类推适用§319III但书→他部因§323I已开始侦查而不得自诉+该他部为较重之罪
但是本案中就他部犯罪(甲殴丙伤重致死)的部分,是因为已经开始侦查才无法自诉的吗@@?
就乙而言,乙并非该他部的被害人,所以对该他部本来就不得自诉(依§319I本文,不管是否已经开始侦查),然后又是较重之罪
那这样本案不是应该直接适用§319III但书吗?其实跟他部是否已经开始侦查无关?
我的理解上是不是出了什么错误呢Q_Q???烦请各位指教!
 
补充:我找到这个判决↓
[98台上2617判决要旨]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九条第三项所称“他部虽不得自诉”、“不得提起自诉部分”
者,应系指实质上或裁判上一罪中部分犯罪事实,非属犯罪直接被害人而不得提起自诉
者而言,并不包括原属犯罪直接被害人因其他法律限制而不得再行自诉之情形(例如刑
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项)。
依照这个说法来看,本案被害人不同,的确是可以直接适用§319III但书的吧><
如果案例事实改成103年律师第四题被害人相同的情况,
才因为无法直接适用§319III但书,而需要动用§323,且变为类推§319III但书呀QAQ!?
我的理解是,本题并不是因为公自诉竞合造成一部不能自诉,
因为就算没有开始侦查,乙就丙受伤死亡的部分,
本来就因为乙不是被害人不能自诉,而该部又是较重之罪,直接适用§319III但书;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侦查只是一个偶然的事实,
假设本案没有介入侦查此一事实时,可以适用§319III但书,
则就算于此之外,再介入了一个侦查的事实,
也不会使得它“变成”不能直接适用,而要类推适用呀QAQ?
换句话说…我可以理解为什么要类推适用,
但我觉得本题根本无需动用类推适用@@
("非被害人"使其可以适用+"公自诉竞合"使其可以类推→那就适用就好了啊QQ!?)
想知道这个理解有没有问题QQ~谢谢大家~~~
作者: cheermin (客体错误)   2016-08-01 17:58:00
323在讲公自诉竞合啊基于323I但书本来可以自诉,但是因为有319第三项情形所以不能提起自诉,所以要类推适用319III不得自诉(是这样吗?
作者: coolfunk8938 (chrisfunk)   2016-08-01 18:07:00
纪纲也说直接适用319III但书就好了,但最高院__老头们都这样写我们,就这样写吧XD
作者: guitarvolley (笑点低)   2016-08-01 18:10:00
因为有公诉优先原则,所以要先看323。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8-01 18:10:00
补习班老师比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还猛 太神啦
作者: coolfunk8938 (chrisfunk)   2016-08-01 18:51:00
疴老师还是有说类推适用,直接适用是他OS
作者: cheermin (客体错误)   2016-08-01 19:18:00
因为检查官侦查后不是不起诉就是起诉,如果自诉也成立,那依照267,检察官的后起诉会变成重复起诉如果你直接用319III,阅卷老师可能会认为你不知道有公自诉竞合的问题
作者: anomie111 (如云)   2016-08-01 19:39:00
推L大,很多人跟着补习班老师的调,对实务见解表示不屑殊不知我们开庭的时候,常看到这些“名师”被法官电
作者: waiting5566 (枫)   2016-08-01 19:42:00
自诉是针对案件欸 哪有它部不得自诉这种事你不去类推的话 照323但书是可以自诉特啊简单说 323但书的告诉乃论之罪要限缩解释为全部都为告诉乃论之罪的案件建议去翻林俊益的书 他有引一个决议我觉得写的比97 5662判决好懂
作者: louis0071234 (米田共弟弟)   2016-08-01 21:55:00
319第3项是处理单一案件自诉客观效力问题 323则是处理公.自诉竞合问题 所以用类推的法理手边孙宥的书直接对这点的回答如上 参考看看
作者: tttggg (古意)   2016-08-01 22:36:00
大推孙宥老师的书~~
作者: jimjohny (吉米)   2016-08-01 22:36:00
还没开始侦查,你自诉的当下,怎么会知道他部不能自诉
作者: DJO60 (飙仔)   2016-08-02 00:56:00
只要犯罪开始侦查即只讨论323的部分,没有开始侦查才有319的适用,323一项但书限缩在都是告诉乃论之罪,像你的例子开始侦查一部告诉一部非告诉323要怎么处理?没有规范到。实务只好类推适用319一部重罪不得提起自诉的法理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08-02 01:01:00
还满想看“名师”在庭上被洗脸 XDDDDDD
作者: opppoo123 (little_dd)   2016-08-02 01:25:00
不是323旧法不含"侦查后不得自诉"所以没法用319三项"他部不得自诉亦以得提起自诉论"(因为原本就没有他部不得自诉之情形),所以才跳过那段直接类推适用但书"较重之罪不得提自诉"的效果,上面一堆不知道在工三小
作者: DJO60 (飙仔)   2016-08-02 01:37:00
97台上5662判决供原po参考
作者: waiting5566 (枫)   2016-08-02 02:28:00
抱歉没讲清楚 我得意思是 被害人有甲乙两人的情况你不能说乙的部分甲不能自诉 因为乙的部分能不能自诉是看乙自己能不能自诉
作者: Blackbirds (@再见 黑鸟)   2016-08-02 08:02:00
明明老师说的直接适用是学说批评的见解,根本就不是老师自己的意见@@
作者: Xjiul (swimming)   2016-08-02 11:56:00
101年台上2404决 也可参考一下
作者: doubtsai (sai)   2016-08-02 19:30:00
资质努钝看不太懂原PO的问题QQ不过今年高晋有讲到类似的题目,但他有分乙是不是先自诉欸,如果先自诉的话,343准用267,检察官依323停止侦查移送法院如果是乙后自诉,丙之子后告诉,才会发生类推319的问题后法院下不受理判决不知道这段有没有帮到忙!?!?
作者: joe43524352 (FJ)   2016-08-03 02:24:00
一步一步来,当检察官开始侦查,这时出动的条文是323所以伤害致死部分不得自诉,后来乙就伤害向法院自诉这时再出现自诉客观效力问题,也就是319,但是前面那部不是因为自诉客观效力问题而不得自诉,而是因为公自诉竞合(323),所以只好类推319III但书法理以上一点浅见,不知道有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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