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ageloo (安静踏实)
2016-07-26 08:44:27 大家好,请教一下:
7 刑法第 134 条规定:“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
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甲为交
通警察,某日执行交通指挥时,与民众 A 发生争执,甲一时情
绪失控, 举枪将 A 击毙。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甲成立杀人罪,依刑法第 134 条之规定,甲之杀人行为,
应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处罚
(B)刑法第 134 条之“假借职务上之权力”,限于该公务员系合法
执行职务为必要
(C)依刑法第 134 条之规定,虽该公务员客观上并无权力或可资假
借之情状,但因具有公务员身分, 尽管触犯渎职罪章以外之罪,
仍应依本条加重处罚。
(D)刑法第 134 条所谓“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只要
满足其一要件即为已足,并非必须 就其权力、机会方法同时假
借,方有本罪之适用
正确答案为:D
想请教的是,A选项错在哪里?
谢谢回答的朋友,先预祝大家,关关好过、关关过:D
作者:
yanggiin (文组pollo只有1001招!)
2016-07-26 10:16:00楼上突破盲点!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07-26 12:38:00这题目可能不是在实务界的人出的
作者: sex0982 (我要活下去) 2016-07-26 14:06:00
没有假借...那为啥答案是D....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6-07-26 14:09:00因为它不是"假借"阿 所以当然不适用134参考一下这判例 裁判字号:30 年上字第 771 号裁判D是很中性的描述阿 又代表本案就适用假借不
没有故意呀!因为他是一时失控才举枪杀人,所以不成立134楼上好像都搞错争点了,有没有假借什么的都非所问,有没有故意利用职权犯罪才是重点大家可能要重新了解故意的定义,因为刑法对故意的定义是刑法第13条,但通常故意杀人都是实质预备犯,预谋杀人才算故意,一时失控杀人,就不算故意杀人了!最近新闻有一个就是因为他一时失控杀人,没有预备凶器,而是谈判时一时失控才杀人,所以就因此被法院推翻而获得减刑了!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6-07-26 18:23:00楼上的见解是不是有些怪怪的啊?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6-07-26 18:39:00首先,实质预备犯不是这样用的,还有故意的定义也需要厘清,台湾杀人的故意没有分预不预谋。
除了实质预备犯我讲错之外,杀人罪属于形式预备犯,但是,预不预谋也是实务判断是否为故意的重要依据!总之,我可以确定的是,一时失手,绝对不会构成故意,顶多过失。过失杀人,就不用讨论134了。这个题目甚至可能讨论到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问题,因为一时失手,主观上认为不会杀人,只是恫吓对方而已,谁知道却真的杀了人。实务上,只有海洋法系会认可其有故意的可能,台湾属于大陆法系,对于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均以过失论处。
作者:
giepa (giepa)
2016-07-26 20:15:00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是在处理违法性层次 这题哪里需要讨论?
作者:
giepa (giepa)
2016-07-26 20:18:00甲知道开枪A会死仍有意为之或不违本意就符合故意了
还有楼上所说的容许构成要件的讨论层次可能有不同见解唷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07-26 20:29:00所以甲成立过失致死?XDDDDDDDDDDD
一时情绪失控,怎能认为有预见可能性呢?既然没有预见可能性,怎能认为有意使其发生呢?没错,实务上确实认为是过失致死。如我所说,警察开枪,可能只是想要恫吓对方,可以想像一下,原本想要向天空或死者的腿部开枪,却不慎打中对方的心脏。这样难道不是过失吗?临时起意可以说是故意。但一时失控,很难成立故意。至于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不同见解,我也说了,是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问题。只有海洋法系的国家会认为这种情形可以成立故意。
不是,请不要误会。是我在说二阶和三阶论的不同。没有打算回复你的见解。我是回复原PO和g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