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02司法官一试刑事法第7题

楼主: pageloo (安静踏实)   2016-07-26 08:44:27
  大家好,请教一下:
  7 刑法第 134 条规定:“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
  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甲为交
  通警察,某日执行交通指挥时,与民众 A 发生争执,甲一时情
  绪失控, 举枪将 A 击毙。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甲成立杀人罪,依刑法第 134 条之规定,甲之杀人行为,
  应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处罚
  (B)刑法第 134 条之“假借职务上之权力”,限于该公务员系合法
   执行职务为必要
  (C)依刑法第 134 条之规定,虽该公务员客观上并无权力或可资假
   借之情状,但因具有公务员身分, 尽管触犯渎职罪章以外之罪,
  仍应依本条加重处罚。
  (D)刑法第 134 条所谓“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只要
    满足其一要件即为已足,并非必须 就其权力、机会方法同时假
  借,方有本罪之适用
正确答案为:D
想请教的是,A选项错在哪里?
谢谢回答的朋友,先预祝大家,关关好过、关关过:D
作者: lokazdszone (人一月刀俞)   2016-07-26 09:27:00
没有假借
作者: yanggiin (文组pollo只有1001招!)   2016-07-26 10:16:00
楼上突破盲点!
作者: bt011086 ( )   2016-07-26 12:23:00
交通警察有配枪…吗?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07-26 12:38:00
这题目可能不是在实务界的人出的
作者: bbolivier (BB)   2016-07-26 12:55:00
交通警察为什么没配枪?
作者: sex0982 (我要活下去)   2016-07-26 14:06:00
没有假借...那为啥答案是D....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6-07-26 14:09:00
因为它不是"假借"阿 所以当然不适用134参考一下这判例 裁判字号:30 年上字第 771 号裁判D是很中性的描述阿 又代表本案就适用假借不
作者: silenthillwu (James)   2016-07-26 17:52:00
没有故意呀!因为他是一时失控才举枪杀人,所以不成立134楼上好像都搞错争点了,有没有假借什么的都非所问,有没有故意利用职权犯罪才是重点大家可能要重新了解故意的定义,因为刑法对故意的定义是刑法第13条,但通常故意杀人都是实质预备犯,预谋杀人才算故意,一时失控杀人,就不算故意杀人了!最近新闻有一个就是因为他一时失控杀人,没有预备凶器,而是谈判时一时失控才杀人,所以就因此被法院推翻而获得减刑了!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6-07-26 18:23:00
楼上的见解是不是有些怪怪的啊?
作者: silenthillwu (James)   2016-07-26 18:30:00
哪里怪怪的,请指明!这样我才能回答你
作者: aspjiawe (羽毛掉光光( ̄▽ ̄#)﹏)   2016-07-26 18:39:00
首先,实质预备犯不是这样用的,还有故意的定义也需要厘清,台湾杀人的故意没有分预不预谋。
作者: silenthillwu (James)   2016-07-26 18:44:00
除了实质预备犯我讲错之外,杀人罪属于形式预备犯,但是,预不预谋也是实务判断是否为故意的重要依据!总之,我可以确定的是,一时失手,绝对不会构成故意,顶多过失。过失杀人,就不用讨论134了。这个题目甚至可能讨论到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问题,因为一时失手,主观上认为不会杀人,只是恫吓对方而已,谁知道却真的杀了人。实务上,只有海洋法系会认可其有故意的可能,台湾属于大陆法系,对于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均以过失论处。
作者: giepa (giepa)   2016-07-26 20:15:00
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是在处理违法性层次 这题哪里需要讨论?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6-07-26 20:15:00
建议原PO可以看一下前面有人推过的那号判例
作者: giepa (giepa)   2016-07-26 20:18:00
甲知道开枪A会死仍有意为之或不违本意就符合故意了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6-07-26 20:25:00
还有楼上所说的容许构成要件的讨论层次可能有不同见解唷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07-26 20:29:00
所以甲成立过失致死?XDDDDDDDDDDD
作者: silenthillwu (James)   2016-07-26 20:29:00
一时情绪失控,怎能认为有预见可能性呢?既然没有预见可能性,怎能认为有意使其发生呢?没错,实务上确实认为是过失致死。如我所说,警察开枪,可能只是想要恫吓对方,可以想像一下,原本想要向天空或死者的腿部开枪,却不慎打中对方的心脏。这样难道不是过失吗?临时起意可以说是故意。但一时失控,很难成立故意。至于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不同见解,我也说了,是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的问题。只有海洋法系的国家会认为这种情形可以成立故意。
作者: aaaaaz22 (小穹)   2016-07-26 20:49:00
不是,请不要误会。是我在说二阶和三阶论的不同。没有打算回复你的见解。我是回复原PO和g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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