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如下:
一、甲工作忙碌,乃授权其十九岁之子乙,代理他向丙购车一部。试问:(25 分) 甲
丙间之买卖契约效力如何? 若丙将车辆及有关证件交予乙,约定应由买受人向监理机
关办理登记,因买受人 逾期未办理该登记手续,税捐机关仍以出卖人丙为纳税名义人,
仍向丙征收相关 税捐,出卖人丙于缴纳后,能否向买受人请求返还上开税捐费用?
疑问:
第一小题甲丙的买卖契约有效没有问题
但第二小题,部分网络拟答是认为甲为给付迟延,部分是写受领迟延,
我个人认为是甲是受领迟延,
因为在这题当中债务人是丙,债权人是甲,
给付迟延应该是指债务人丙逾期未交付车子吧,
所以本题中是甲没有去做汽车所有权移转登记,应该是受领迟延对吗?
如果是受领迟延,民法第234条规定债权人应负延迟责任,
但对于出卖人丙能不能请求买受人甲返还税捐费用,似乎不能适用第240条规定欸,
因为第240条规定只有针对提出(提存物)及保管给付物之必要费用能提出请求,
所以出卖人甲是否就不能请求返还费用了呢??
麻烦各位解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