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关务民法98年受领迟延之损害赔偿

楼主: ch8826xx (FIBO)   2016-07-22 17:59:57
题目如下:
一、甲工作忙碌,乃授权其十九岁之子乙,代理他向丙购车一部。试问:(25 分) 甲
丙间之买卖契约效力如何? 若丙将车辆及有关证件交予乙,约定应由买受人向监理机
关办理登记,因买受人 逾期未办理该登记手续,税捐机关仍以出卖人丙为纳税名义人,
仍向丙征收相关 税捐,出卖人丙于缴纳后,能否向买受人请求返还上开税捐费用?
疑问:
第一小题甲丙的买卖契约有效没有问题
但第二小题,部分网络拟答是认为甲为给付迟延,部分是写受领迟延,
我个人认为是甲是受领迟延,
因为在这题当中债务人是丙,债权人是甲,
给付迟延应该是指债务人丙逾期未交付车子吧,
所以本题中是甲没有去做汽车所有权移转登记,应该是受领迟延对吗?
如果是受领迟延,民法第234条规定债权人应负延迟责任,
但对于出卖人丙能不能请求买受人甲返还税捐费用,似乎不能适用第240条规定欸,
因为第240条规定只有针对提出(提存物)及保管给付物之必要费用能提出请求,
所以出卖人甲是否就不能请求返还费用了呢??
麻烦各位解惑~~~谢谢!!!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7-22 18:42:00
题目已经给方向了,既然约定由买受人办理登记,表示登记债务由甲负担,甲逾期未登记就是给付迟延。
作者: fang300 (方方)   2016-07-22 19:51:00
我的解题书好像是写丙能对甲主张免负担税捐的不当得利不是喔 车是动产 交付时就已移转所有权 向监理机构登记只是行政上的登记
作者: newfrank (newfrank)   2016-07-22 20:58:00
那个...我想你没注意到这题是买卖汽车,动产所有权移转于意思表示合致并交付时生效,所以当乙受领该车时,甲就取得汽车所有权了(这里另有债务履行为禁止双方代理例外事由的小争点)。既然甲已经取得汽车所有权,表示已尽其受领义务,那么登记义务又是啥呢?登记义务乃税捐机关为确定牌照税纳税义务人所课与者,我觉得比较像是为确保买卖关系明确的从给付义务,而依民法第373条,买卖标的物危险原则上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负担,既然甲借由乙占有该车,本于利益与危险同时存在的精神,甲丙约定登记义务由甲负担也很合理,现在甲未尽登记义务,致使税捐机关仍以丙为纳税义务人,所课征的税捐就是因甲从给付义务迟延所生的损害。另外,我不知道税法上对于纳税义务人是采形式认定标准还是实质认定标准,上面是以形式认定标准的解法,如果是实质认定标准,那2楼说的不当得利也是一个方向。嗯,我觉得登记义务的债权人是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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