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司法官一试商事法第17题:(这一题102年商事法第21题重复出题)
甲以其房屋向乙保险人投保火灾保险。投保时该房屋之市场价值为2000万元,保险契约上
载明保险金额为2000万元。该屋于保险期间内因火灾而烧毁一部分,所受损失为300万元
,损失时该屋之实际价值为3000万元。若保单无其他规定,依保险法之规定,乙保险人应
赔付之金额为:
A.300万元 B.250万元 C.200万元 D.100万元
答案为C.200万元。
想请问 :
既然保险契约约定保险金额为2000万元,为何不能完全填补所受损失300万元?
102年司法官一试商事法第24题:
甲因腹部疼痛,自觉可能有胃疾,唯恐就医后无法投保,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住院医疗保
险及防癌保险,约定保险公司应于甲诊断罹患癌症时及住院治疗时给付约定的保险金。契
约成立后,甲始就医,果然经确定诊断为初期之胃癌,甲随即住院治疗。请问:乙公司是
否负有给付保险金之责?
A.乙公司得主张甲违反危险发生的通知义务而不负保险责任
B.乙公司得主张甲在投保时,已罹患疾病,依法不负保险责任
C.乙公司得主张危险增加,提议另定保险费
D.乙公司既已同意承保,即应给付保险金
答案为B.
想请问为何不是C,乙主张危险增加,另定保费?
在此先谢过每一位回答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