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04司律刑事法第70题

楼主: pageloo (安静踏实)   2016-07-13 09:53:19
104司律刑事法第70题:
甲驾驶不慎,撞倒乙所驾后载丙之机车,致乙受伤送医,丙当场死亡,
经检察官相验丙后开始侦查。依实务见解,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检察官开始侦查后,乙仍得向检察官告诉甲犯过失伤害罪嫌
B.检察官开始侦查后,乙仍得委任律师为代理人向地方法院自诉甲犯过失伤害罪嫌
C.如检察官起诉甲犯过失致死罪嫌后,乙向检察官告诉甲犯过失伤害罪嫌,
检察官可追加起诉
D.如检察官起诉甲犯过失致死罪嫌后,因乙未向检察官告诉,法院对甲过失伤害
乙部分不得审判
E.如检察官起诉甲犯过失致死罪嫌后,乙告诉后于审判中撤回告诉,
法院对甲过失伤害乙部分应判
正确答案是:A.D.
有疑问的是B.
保成学儒的说明是:
B.本来是适用§323I但书,过失伤害是告诉乃论,乙是犯罪的直接被害人,
看起来可以在检察官开始侦查后提起自诉,但是,通说都认为此时应参照
§319III的法理,比较过失伤害和过失致死罪的轻重,若提起自诉部分是
较轻之罪,此时应恪遵“公诉优先原则”,过失伤害部分不得自诉
请问这一见解出自何处?
谢谢大家。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7-13 10:25:00
97台上5662吧 字号不知道有没有背错
作者: guitarvolley (笑点低)   2016-07-13 11:15:00
这是目前实务稳定见解,可以参考101台上2404号判决
楼主: pageloo (安静踏实)   2016-07-14 07:23:00
谢谢推文回答的两位大大,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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