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04司律民事法第22题

楼主: pageloo (安静踏实)   2016-07-13 09:33:59
大家好,在此想请教 104年民事法第22题
甲使用自己之建筑材料,在乙之土地上建筑房屋,已有建筑之外型,但尚未完成。
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
A.甲之建筑材料,因附合于乙之土地,成为其重要成分,
由乙取得该未完成建筑之所有权
B.未完成建筑乃建筑材料之组合,非土地之重要成分,
故仍为甲所有
C.甲如系向乙租地建屋时,因系有权使用,故无附合之适用,
未完成之建筑为甲所有
D.甲如系无权占有乙之土地建屋时,未完成之建筑依附合之规定,
应为乙所有
正确答案是B.
想请教大家,为何C.选项不正确?
谢谢回答的朋友!
作者: c791128 (小条)   2016-07-13 10:16:00
动产和不动产附合是要成为不动产成分之一,可是定着物本身就已经被定义成非土地之构成部分,所以不会有房屋最后所有权变成乙;旧民法811修正草案虽然有写有一定权利得使用该不动产者,不适用之,可是后来也没修正,所以不知道是不是以上我说的原因~
作者: wuii0306 (小庞)   2016-07-13 15:54:00
B选项才是不构成附合的主因
作者: archlaw (jason)   2016-07-14 00:25:00
附合是事实行为,与行为人是否有权无涉,建于土地即附合
楼主: pageloo (安静踏实)   2016-07-14 07:22:00
很谢谢推文回答的朋友,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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