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考友们
违法的授益处分被撤销后应该提何种救济?
假设有一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是 70 岁
一民众二月去申请且获得补助
但是该机关六月的时候发现该民众申请时所送的资料其实有误,他只有 69 岁
于是依职权撤销该处分
依照行程法 119 条第 2 款: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为不完全陈述,
致使行政机关依该资料或陈述而作成行政处分者
该民众并无值得信赖保护的条件
但是如果该民众坚信自己申请时已经年满 70 岁,并有早年的资料以资佐证
该民众应该提起何种救济?
我手上的教科书是写可依行诉法第 4 条,提【撤销诉讼】
可是,如果提撤销诉讼的话得先诉愿,诉愿的标的为行政处分
而该处分已遭撤销,并无标的可供诉愿
这 ........... 我脑筋转不过来了
想请教一下考友们,这情形该如何解??
先谢谢考友们的分享与解惑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