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刑法 业务过失、公务员纵放等问题

楼主: takoneko0223 (咕咚咚☆)   2016-07-07 15:11:34
各位版友好,这边有几个问题想问~
1.业务过失的"业务"是不法身分还是罪责身分?
 扑马书上写是罪责身分,因为业务者有较高注意义务,后面附的解题也是解在罪责层次
 李允呈解题书还有很多网络上的考古题却都是直接解在构成要件层次
 
2.公务员纵放罪的"公务员"是不法身分还是罪责身分?
 也是扑马书上写罪责身分,理由是任何人都有办法纵放人犯,但公务员纵犯非难性较高
 李允呈解题书和网络上考古题都直接解在构成要件,
 于是一般人也可以可以成立公务员纵放的共犯(§163的共犯)
以上两个问题我也想过,会不会就真的是有争议,两说都有人采
但通常遇到有争议的问题,不管是教科书还是解题书都会特别写说“此部分有争议(略)”
而这两个部分却都没有,都是直接解下去,就不知道到底是什么情况呢~
3.藏匿人犯罪中,犯人自我藏匿不成罪,是在构成要件排除还是罪责层次排除?
 看李允呈解题书上的写法是“通说认为,本罪行为主体不包含该犯人(略)系基于期待可能性(略)”
 但这所谓的“行为主体不包含该犯人”是在构成要件就排除了,还是因为没期待可能性才免除罪责呢~
 (法条并没有像165一样直接写成"他人刑事案件")
 就是说如果"他人教唆犯人自己躲起来"会不会成罪?
 如果是构成要件排除的话,因为没有正犯可以从属就不成立教唆;
 如果是罪责免除的话就还是可以成立教唆
 网络上查了好多次但几乎都只看到讨论"犯人教唆他人藏匿自己"的情况,而没有讨论到这部分><
 
烦请大家指教,谢谢><
作者: brownway (seaxddea)   2016-07-07 15:35:00
他水管有放课程 建议用听的
作者: Crazyloveyou (为你我受冷风吹)   2016-07-07 16:16:00
3我认为是罪责 法科就是怎样你知道吗我认为是这样 你认为是那样 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没有什么对错 把你认为的论述清楚就好了这就是法科的模糊地带 3是无期待可能性他人教唆犯人自己躲起来 犯人无罪 他人成罪公务员当然是罪责身分啊 因为这个身分 所以加重处罚业务也是一样啊 因为有这个身分 所以加重处罚一般人帮助公务员用那个从属二阶的不就成立共犯了吗公务员身分是第三阶的罪责所以可以成立共犯没有问题
作者: cheermin (客体错误)   2016-07-07 16:31:00
1、业务身分是31第二项不纯正身分喔,因为不论是否有业务关系都会成立该罪,只是对于业务身分有较高的期待可能性
作者: louis123321 (沈胖胖)   2016-07-07 16:38:00
去法源key一key或者用google吧
作者: Crazyloveyou (为你我受冷风吹)   2016-07-07 16:55:00
我认为业务/公职是第三阶的罪责加重对啊 31 1项我记的是纯正 2项是不纯正不纯正就是刑罚加重或者减轻没身分的人不是应该只能成立"纵放人犯罪的共犯而不能成立"公务员纵放人犯罪的共犯 这是对的因为从属不都是从属到二阶而已吗 你从属到第三阶的话就会成立了这是极少数说才会从属到第三阶一般不采
作者: cheermin (客体错误)   2016-07-07 17:03:00
不是喔,两回事,我的解题书有时候放在构成要件前面讨论,讨论完再顺着构成要件,违法性,罪责带过除非像生母杀婴或说272很明白没有争点才会放在罪责稍微讨论,因为构成要件几乎一样不管是罪责还是不法身分,不会因为你放在构成要件讨论而有所改变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16-07-07 19:38:00
会先讨论的原因可能是因为方便吧,因为如果讨论出来不是这身份,后面就不用写啦~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