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这边有几个问题想问~
1.业务过失的"业务"是不法身分还是罪责身分?
扑马书上写是罪责身分,因为业务者有较高注意义务,后面附的解题也是解在罪责层次
李允呈解题书还有很多网络上的考古题却都是直接解在构成要件层次
2.公务员纵放罪的"公务员"是不法身分还是罪责身分?
也是扑马书上写罪责身分,理由是任何人都有办法纵放人犯,但公务员纵犯非难性较高
李允呈解题书和网络上考古题都直接解在构成要件,
于是一般人也可以可以成立公务员纵放的共犯(§163的共犯)
以上两个问题我也想过,会不会就真的是有争议,两说都有人采
但通常遇到有争议的问题,不管是教科书还是解题书都会特别写说“此部分有争议(略)”
而这两个部分却都没有,都是直接解下去,就不知道到底是什么情况呢~
3.藏匿人犯罪中,犯人自我藏匿不成罪,是在构成要件排除还是罪责层次排除?
看李允呈解题书上的写法是“通说认为,本罪行为主体不包含该犯人(略)系基于期待可能性(略)”
但这所谓的“行为主体不包含该犯人”是在构成要件就排除了,还是因为没期待可能性才免除罪责呢~
(法条并没有像165一样直接写成"他人刑事案件")
就是说如果"他人教唆犯人自己躲起来"会不会成罪?
如果是构成要件排除的话,因为没有正犯可以从属就不成立教唆;
如果是罪责免除的话就还是可以成立教唆
网络上查了好多次但几乎都只看到讨论"犯人教唆他人藏匿自己"的情况,而没有讨论到这部分><
烦请大家指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