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为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时因故遭人民殴伤,导致残废。甲受伤期间,医疗费用由全民健康保险支付,并依公教人员保险法规定领取残废给付。嗣后甲向滋事者起诉请求损害赔偿时,是否应扣除该等医疗费用及残废给付?
(A)医疗费用及残废给付均应扣除
(B)医疗费用及残废给付均不应扣除
(C)仅扣除医疗费用,不扣除残废给付
(D)仅扣除残废给付,不扣除医疗费用
答案b
请问是因为不适用216-1吗?
那假如甲是遭车撞而非被殴伤,用健保法95第一款,强制责任险第32条,则得出可以扣除
所以健保法跟强制汽车责任险法乃216-1的特别规定而优先适用,这样逻辑正确吗?
如为正确 请问还有类此的其他特别规定吗?
谢谢大家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