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四等警特刑法

楼主: dswen (牛河)   2016-06-20 02:38:24
※ 引述《lch06 (ch)》之铭言:
: 一如往常,四等警特总是会考冷门法条
: 今年第一题考出了189-2堵塞公共逃生通道罪,
: 第二题,要你判断是否为共犯还是正犯
: 第三题,考 10,131,213 211(x)
: 第四题,考26条
: 基本上,今年刑法应该是偏易
看了一下题目,不负责任解题一下
一、甲住在某公寓三楼,将家人的鞋子与伞桶、买菜推车等杂物堆置在楼梯间,严重阻碍
上下楼之通行。某日住在四楼的乙下楼时,不慎踩到鞋子摔伤。试分析甲可能涉及之刑事
责任。
189-2第一项后段 阻塞逃生通道罪+过失伤害
(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厦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险于他人生命、身体
或健康者,亦同)
二、甲筹划要窃取乙所有之名贵古董花瓶已久。由于担心受到阻碍,遂隐瞒自己的计划,
对在乙家担任警卫之丙说:“我可以代班,让你休息一天。”丙知悉甲的计画,也正好对
该古董花瓶有兴趣,预计未来用此事来威胁甲,让甲将该古董花瓶转让给自己,因此配
合甲的计画。果真甲顺利入屋成功窃走古董花瓶。试分析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责任。
甲加重窃盗没疑问。但这题是问丙。按照犯罪支配理论,丙非正犯
(不具操纵整个犯罪流程的关键人物、核心脚色;亦非分工合作的功能支配)
亦非教唆(因为没有惹起犯意),所以只有可能是帮助
因为丙袖手旁观可能是不作为帮助(挑保证人地位,因为他是警卫所以应该是监督者保证)
<修正一下意见,应该直接写作为帮助会比较简单;写不作为帮助其实还必须面对不作为

正共犯区分问题。这边的争点是有无不作为共犯?有义务犯说(只要是不作为都是正犯)、
区分说(区分保护者保证、监督者保证;只有监督者保证会成立不作为帮助)>
其实我觉得还有中性帮助的问题,但其实可写可不写
然后丙的"威胁计画"只是单纯的意念而已,304强制罪的点根本不用写
你写在多顶多也只有1分吧。(写强盗vs恐吓取财 道理也是一样)
三、甲于任职某公务机关期间(2010 至 2015 年),多次利用侦办走私业务机会,找数位
友?
充当检举人,自行制造不实职务报告书,数年间共请领新台币 1,500 万元检举奖金。试
以?
上之罪名分析甲之刑事责任。(25 分)
甲是公务员->制造不实职务报告书...请领->登载不实+行使
甲诈领1,500 万元检举奖金->339+134(不纯粹渎职罪)
四、甲乙为男女朋友,与乙女刚满一岁女婴丙一起租屋同居。由于丙经常哭闹,让甲感到
十分讨厌。某日,甲看到报纸报导许多小孩因对花生过敏而死亡之外国个案,之后又阅读
医学研究报告得知儿童中的花生过敏症患病率持续上升,因而非常确定花生会导致小孩过
敏死亡。再某日,甲又因丙哭闹而烦躁,因此跟乙说:“妳喂她吃花生,她就会因过敏死
亡。”乙也认为丙是拖油瓶,能这样摆脱最好,因此,每天三餐让她喝含有花生成分的牛
奶。丙在大量食用后,没有出现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也未因此受有任何伤害。试分析甲
之刑事责任。
这题其实出的蛮妙的,不过应该还是考26不能未遂的问题无误
他虽然只问教唆者甲,但基于共犯从属性还是要交代一下正犯
乙女可能是杀人未遂
(1)非生母杀婴(可以点一下,但不是重点)
(2)非既遂->审未遂TB、R、S都有
(3)阻却刑罚事由->26的"无危险",采通说重大无知理论
依行为人的犯罪计画
按照已知的常态科学观之下,该行为会不会对法益产生危险?
在本案就是" 吃花生过量可能会因而产生婴儿过敏死亡 "
本来是不好判断的,但题目已经给你充分资讯,按照最新医学研究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结论是仍有危险
按照上述说明,乙不是出于重大无知所以仍成罪
这边说了那么多,其实可以快速带过
因为这题其实核心考点是共犯甲的从属性
因为现在通说采限制从属形式,所以只要正犯有完整的不法,共犯即可依附其上
不过要小心的是,甲还要再审查一遍有无"重大无知",答案应该同上。
当然这是德派的解法
按照日派或实务的 新客观未遂理论
(行为时平均人的认知,一般人知不知道,婴儿吃花生会过敏死亡)
正犯乙恐怕就是不能未遂了
但仍无碍甲的成罪(因为甲有特殊认知)
作者: lch06 (ch)   2016-06-20 06:26:00
推一个,基本上只有第三题写得跟你不一样,然后第一题有人说可以讨论320II
作者: kuanying108 (TinkyWinky)   2016-06-20 06:27:00
第4题我比较大疑惑是,要怎么去涵摄乙喂奶有着手杀人这件事情上?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6-06-20 06:41:00
第二题加重窃盗?
作者: tooda (帅卷毛)   2016-06-20 06:42:00
第二题不知可否讨论背信罪?
作者: rickchris (good)   2016-06-20 06:48:00
生母杀婴不是生产时跟甫生产后大概五天而已
作者: zas0159 (松哥)   2016-06-20 06:59:00
楼上说的没错 不过我也认为可以点一下 题目有说满一年女婴 既然有强调满一年 就是要件不符 多少可以带一下不构成回某楼上 甲乙认为用花生可以引起过敏而死 而去喂食 喂食这个动作依主客观混合理论已经着手了 至于他有没有罪就看你采重大无知还是具体危险
作者: son2356 (son2356)   2016-06-20 07:12:00
第二题我写间接正犯不知可不可以
作者: weiweiya (VIVI)   2016-06-20 07:20:00
只有我写不作为窃盗吗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s1001234 (亦凡)   2016-06-20 07:20:00
第二题加重窃盗是因为甲未获屋主同意侵入住居吧
作者: jay111101 (jayIIIIOI)   2016-06-20 07:25:00
题目不是写代班??怎么还会算侵入住居....
作者: lch06 (ch)   2016-06-20 07:40:00
当然是侵入住居阿,难道社区警卫或保全可以随便进去别人家里面?第四题,他已经喂食了,所以着手简单带过就好,写个无论依形式 实质 主客观混合说皆该当着手就好,不要浪费笔墨在这不是考点的地方
作者: kuanying108 (TinkyWinky)   2016-06-20 09:01:00
如果是主客观混合理论脉络的确是着手,但乙若采客观理论的不能犯概念下去审,可能是未着手所以无危险,这样甲就无法依限制从属成立教唆犯了。所以我才会问着手怎么涵摄。因为客观未遂理论下着手判断不会管行为人主观认知,那一般人看到乙喂小孩喝花生牛奶,会觉得她在着手杀人吗?就是我觉得疑惑的地方。我觉得本题只有用主客观混合才过的了着手这关。
作者: goodbearz (燕子湖烟雨斜)   2016-06-20 10:08:00
第二题似乎都不讨论背信?非事前难以预料、回避,花生难以论障碍
作者: SoloRedX (不变)   2016-06-20 13:09:00
请问罪刑一定要跟补习班一样吗?写错罪就直接没分吗?
作者: arise119044   2016-06-20 13:12:00
楼上+1 也想问
作者: ddddd014 (宇瑞)   2016-06-20 13:16:00
觉得吃花生就算有部分人会过敏仍在容许风险内不觉得有刑法意义上的危险,确信会死是重大无知
作者: yoyogirlx (ECO)   2016-06-20 14:34:00
我也写是重大无知 == 唉 单纯是因为觉得这样给他判杀人未遂有点严苛
作者: karasumi (姜西那)   2016-06-20 14:41:00
我第一题只写到过失伤害+因果论,第二题我写加重窃盗共同正犯跟帮助犯的论述,第三题我写图利,伪造公文书加行使去竞合,第四题我写不能未遂,论重大无知,加教唆共犯从属形式,感觉跟大家好像有点落差,我字很丑,文笔也不够有法感,有点担心崩盘不到40……
作者: jerry1919 (蛋黄哥)   2016-06-20 15:01:00
题目有提到甲跟乙说喂花生会过敏死亡 但第26条写无危险不罚 所以还是无罪
作者: cindycincia (挺柱!!)   2016-06-20 17:37:00
第二题中性帮助要写才行 不是可写可不写代班换班原本就是中性行为 但因为丙有特殊认知 方要论罪第一题的阻塞通道因为小题大作 要写间接故意 容任理论第三题的213 216竞合仅论行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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