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oom21 (D)
2016-06-12 17:27:08题目大概是
甲为已登记地A地所有权人,并将A地出租予乙,且乙在承租后在A地上建有房屋一栋
之后甲并未通知乙而将该A地出售给丙,而丙在之后又卖给善意的丁(皆已完成登记)。
想请问这个情况下
因为乙可以依土地法104条主张优先购买权
所以原本甲跟丙订立的买卖契约不得对抗乙
那这样子,乙还能主张因契约无效而有机会优先购买A地吗?
1.假如可以的话,善意的丁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2.假如不行的话,表示丁已善意受让,
所以无法涂销该所有权,那这样下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