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优先购买权与善意受让

楼主: boom21 (D)   2016-06-12 17:27:08
题目大概是
甲为已登记地A地所有权人,并将A地出租予乙,且乙在承租后在A地上建有房屋一栋
之后甲并未通知乙而将该A地出售给丙,而丙在之后又卖给善意的丁(皆已完成登记)。
想请问这个情况下
因为乙可以依土地法104条主张优先购买权
所以原本甲跟丙订立的买卖契约不得对抗乙
那这样子,乙还能主张因契约无效而有机会优先购买A地吗?
1.假如可以的话,善意的丁可以主张什么权利?
2.假如不行的话,表示丁已善意受让,
所以无法涂销该所有权,那这样下乙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呢?
作者: sailla0212 (用平常心去冲就对了)   2016-06-12 17:41:00
我认为可以 理由是A地出售给丙后 丙乙间的租赁关系仍存在 当丙再让售予丁时 仍符合土法104条之要件是故丁只得向丙主张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作者: YKC96 (YKC96)   2016-06-12 17:49:00
顶多就 … 损害赔偿 …不过也要举的出受什么损失
作者: soulisten ( ′_>`)   2016-06-12 18:42:00
我认为可 丙售丁时 甲与乙租赁关系仍存在A地上 符合104
作者: henrydai (none)   2016-06-12 19:57:00
104是物权效力,不得对抗优先购买权人,得请求登记机关涂销原本的移转登记,但是过去了之后再移转给善意第三者就没办法了,实务很多,都是直接上法院只能打那个善意第三者是否真的为善意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6-06-12 20:04:00
推楼上讲的
作者: fisher790722 (闲晃果子狸)   2016-06-12 20:11:00
如果土地被要回去,丁能向丙要求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作者: rainingkid (雨)   2016-06-12 23:32:00
帮环境组小丑推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