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是看董谦老师的书,提到违反185条股东会特决的效力,书上有三说,
绝对无效说,无权代理说,相对无效说,
100年司法官是直接要考生评析后面两说,所以不才我猜测第一说可能不太重要(?)
书上提到相对无效说是指原则无效例外有效,如果股东会认为185事项内容有利于股东,股东会可以事后追认,无效瑕疵治愈而例外有效,然又说如果交易对象是善意第三人则例外有效。
这两个情况保护意旨不同,后者保障交易安全,不才我看来是股东权利保障退让,貌似有悖于185的严谨程序设计目的。
今若交易对象是善意第三人但是交易内容不利于股东,这种情况依书上标准是谁要先保障呢?
希望我叙述没有很混乱@@
先谢谢回答~考试要到了祝大家金榜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