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民诉53条 共同诉讼的分类看不懂

楼主: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16-05-30 15:36:42
1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共有
2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本于同一事实及法律上原因
3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本于事实上及法律上同种类原因〔限法院同管辖〕
书上写 甲乙对丙共同侵权行为 丙请求损害赔偿 属2
甲乙对丙主张 无权占有他们共同土地 属1
解析只写参照民诉第53条 什么都不解释.. XD
作者: rl1024 (小北斗)   2016-05-30 17:43:00
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关于诉讼能力的规定,比较作家事事件法偏
作者: jessiemon (SKB)   2016-05-30 19:26:00
甲乙共同对丙为侵权行为,实务认为实体法上丙乃“分别地”成立民法184I前段,故为“不同”实体法上权利;而185仅为连带责任之基础,并非请求权。反应到诉讼法上即属不同之诉讼标的(丙对甲之184、丙对乙之184),故不该当诉讼法53一款;而甲乙对丙之“共同侵权行为”属同一事实(同一债之发生“原因”)而该当53条二款在无权占有他人土地的案例中,诉讼标的为“土地所有权人(甲乙)对无权占有人之767”,此为实体法上单一权利(单一所有权所衍生之请求权)故属53条一款情形不过在无权占有的案例中,若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逻辑会比较接近第一个案例债权分别独立的结构。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能力依诉讼法45,依民法行为能力规定定之。两个概念可以连结的原因在于,民法行为能力、民事诉讼皆涉及“财产行为”;至于家事事件的收养乃“身分行为”,就实体法上而言本来就没有行为能力的适用,所以关于家事事件的程序能力当然也不能跟行为能力挂勾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有无诉讼能力,原则上为保护思虑不周之人,而认其于诉讼上无诉讼能力。民法85I独立营业之人是为求社会生活运作必要而承认的例外。
楼主: souldragon (依法不依人)   2016-05-30 22:51:00
楼上能解释的白话一点吗.. 你写的比课本还难懂.. thx我快被当事人能力 诉讼能力 意思能力 权力能力搞死了这些东西是谁想出来的规定?这么钻牛角尖 来整人的?
作者: HSUS (史蒂芬徐)   2016-05-30 23:00:00
原PO有学过民法吗?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5-31 09:27:00
师说:53条目前纯为训示规定,因通说趋向扩大共同诉讼定义不以此三款为限 老师对53就说到这样 所以我也不甚了53但老师解题目 完全没有使用53的余地只要分得出普共、固必、类必。说出他们的定义就可以了另j大说的共同侵权行为涉讼 因属连带债务通说认普通共同诉讼 实务认类似必要 因民275、273
作者: prosecutor77 (prosecutor1123)   2016-06-01 08:41:00
实务就连带债务并没有一律认为是类似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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