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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停止羁押与再执行羁押
楼主:
isabelle723
(())
2016-05-29 21:57:05
想请问关于停止羁押的一个问题:
依据114,若最重本刑3年以下、孕妇、保外就医,可声请具保而停止羁押,
依据117,若因保外就医而停止羁押,但病好了后,
只有最轻本刑5年以上的罪才可能被再执行羁押。
这样意思是说,犯"最轻本刑5年以下且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ex背信),
只要保外就医,就不会再被羁押吗?
但如果,一样犯"最轻本刑5年以下且最重本刑3年以上"的罪(ex背信),
没有保外就医,就会再被羁押?
不知道大家能否明白我的意思,我只是觉得有没有保外就医差好多喔。
作者:
askrui
(赖以依靠的所有肩线。)
2016-05-29 22:30:00
第114条是羁押原因存在,但认为因114条那几款的理由而认定无羁押的必要,所以改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的方式停止羁押。停止羁押的原因消失后,只要有必要,就是新发生101条第一项的情况,可依117条第一项第三款再执行羁押。只是依你的刑度假设,这时101条适用的就不是第三款,而是第一、二款的羁押原因。
楼主:
isabelle723
(())
2016-05-29 22:37:00
感谢楼上,我懂你的意思不过这样来看,最轻本刑5年以上的也可以用101为由而再执行羁押,那117I第5款不是很多余吗?
作者:
askrui
(赖以依靠的所有肩线。)
2016-05-29 22:42:00
我是觉得很多余。但是在认为“释字665重罪不得为羁押唯一理由”没有影响到117I第5款,那就不会是多余的。
楼主:
isabelle723
(())
2016-05-29 22:57:00
哇,懂了!!! 你念的好通透!!!
作者:
noobismeok
(冰ç«)
2016-05-30 19:49:00
感谢楼主提问,也感谢A大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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