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课业] 民法连带债务内部求偿问题

楼主: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5-28 20:05:17
※ 引述《savage7990 (QQ)》之铭言:
: 设A、B、C三人对甲负连带债务30万元,内部分担比例1:1:1。
: 今A以25万元土地清偿30万元债务,则A对其他B、C如何行使内部求偿权?
: 看书仅仅只写应视债权人之意思是在免除A债务或全体债务而定。个人的想法是:
: 一、仅免除A债务:
: 依民法276条第1项,BC仅就A应分担部分10万元免责,故仍须负担30万元-10万元等于
: 20万元的连带债务,惟债权人甲已得25万元给付,故BC仅需负担30万-25万等于5万元的连
: 带债务。
: 假设BC各负担2.5万元清偿连带债务,A得就自己超过应负担部分25万元-10万元等于1
: 5万元向BC内部求偿各7.5万元。
: 最终实际负担A10万元、B10万元、C10万元。
: 二、免除全部债务:
: 这边有2种不同思路不知道何者是正确的,第一是内部分担比例是以30万元平均各10
: 万元,第二是以25万元平均各3分之25万元。
: (一)内部分担比例是30万元平均各10万元:
: A以超过应分担部分25万元-10万元等于15万元向BC内部求偿各7.5万元
: 最终实际负担A10万元、B7.5万元、C7.5万元
: (二)内部分担比例是25万元平均各3分之25万元:
: 中间过程略
: 最终实际负担ABC各3分之25万元
: 想请教以上思路是否正确?还是有什么地方有所疏漏?民法276条第1项免除债务有包含该
: 特定债务人部分给付后再免除这种情形吗?还请不吝指教
我是不知道那是哪本书啦,这样写非常诡异。按代物清偿是以他项给付代替原给付以消灭
债务之要物契约,至于他项给付与原给付之价值高低在所不论。就本案而言,A以价值25
万元之土地为代物清偿,其所消灭之金钱债务金额在30万元内皆有可能,且无论是否高于
25万元。而如果题目没有特别指明,我会认为是消灭"全部"债务。
此时,就外部关系而言形同A给付甲30万元,连带债务消灭,B及C均免其责任。A就B
与C应分担额各10万元的部分,得向该二人请求偿还(民法第274条与第281条第1项)。
故最终分担金额为A:B:C=5*:10:10
*25-10-10=5
假设今天代物清偿的额度是25万元,则甲对于A、B、C仍得同时或先后请求5万元,而
A就免责部分(25万元)得向B及C各请求其应分担的部分,即各25/3万元。
理论上最后分担金额将为A:B:C=10*:10**:10
* 25+(5/3)-(25/3)-(25/3)=10
**(5/3)+(25/3)=10
假设今天代物清偿的额度是20万元,则甲对于A、B、C仍得同时或先后请求10万元,而
A就免责部分(20万元)得向B及C各请求其应分担的部分,即各20/3万元。
理论上最后分担金额将为A:B:C=15*:10**:10
* 25+(10/3)-(20/3)-(20/3)=15
**(10/3)+(20/3)=10
因此我们可以得到结论: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为代物清偿不会影响到其他债务人之分担额,
代物清偿的利益与损失均由该人承受。
会牵涉到免除,必然是代物清偿没有消灭全部的金钱债务,而就剩下的部分债权人为免除
之单独意思表示,缩减了连带债务的范围,这件事与代物清偿核属二事,应分别以观。
以上面第二种情形(代物清偿消灭25万之金钱债务)而论,如果剩下5万元的债务甲行使免
除,则会就其免除的意思是针对A或是ABC全体而定。
如果是针对A,则对外债务减为25万元,内部分担额为5:10:10,A为代物清偿后,就
他二人应分担额(各10万元)部分自然可以向他们请求。
此时最终分担金额为A:B:C=5:10:10
如果是针对全体,则对外债务减为25万元,内部分担额为25/3:25/3:25/3,A为代物清
偿后,就他二人应分担额(各25/3万元)部分自然可以向他们请求。
此时最终分担金额为A:B:C=25/3:25/3:25/3
以上是个人浅见,望不吝赐教。
作者: savage7990 (QQ)   2016-05-28 20:19:00
感谢U大精辟的分析,自己是民法刚起步对免除定义还不是很了解望你见谅。另诡异的说法都是我自己猜测推想的想法,非该师著书所写,都怪自己才疏学浅,抱歉让你误会欣赏你的逻辑思维,因为有穷尽所有可能,其实我是想讨论论以代物清偿连带债务,但{价值不相当的情形},原文没写上去,是我自己表达不清,谢谢你愿意讨论我的问题
作者: grapeangel (梦幻天使)   2016-05-28 21:07:00
请问一下分担金额比例为何是5:10:10呢?抱歉理解力差,请解惑!非常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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