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A、B、C三人对甲负连带债务30万元,内部分担比例1:1:1。
今A以25万元土地清偿30万元债务,则A对其他B、C如何行使内部求偿权?
看书仅仅只写应视债权人之意思是在免除A债务或全体债务而定。个人的想法是:
一、仅免除A债务:
依民法276条第1项,BC仅就A应分担部分10万元免责,故仍须负担30万元-10万元等于
20万元的连带债务,惟债权人甲已得25万元给付,故BC仅需负担30万-25万等于5万元的连
带债务。
假设BC各负担2.5万元清偿连带债务,A得就自己超过应负担部分25万元-10万元等于1
5万元向BC内部求偿各7.5万元。
最终实际负担A10万元、B10万元、C10万元。
二、免除全部债务:
这边有2种不同思路不知道何者是正确的,第一是内部分担比例是以30万元平均各10
万元,第二是以25万元平均各3分之25万元。
(一)内部分担比例是30万元平均各10万元:
A以超过应分担部分25万元-10万元等于15万元向BC内部求偿各7.5万元
最终实际负担A10万元、B7.5万元、C7.5万元
(二)内部分担比例是25万元平均各3分之25万元:
中间过程略
最终实际负担ABC各3分之25万元
想请教以上思路是否正确?还是有什么地方有所疏漏?民法276条第1项免除债务有包含该
特定债务人部分给付后再免除这种情形吗?还请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