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看到一则新闻
某律师表示儿子杀母免判死刑还可以继承其遗产
依民法1145条第一项,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丧
失其继承权。
我的解读是 致死就足以丧失继承权,而不用再受刑之宣告,不知道是不是我解读法条错
误,烦请前辈解惑
还是须以争产为前提才能适用此法条呢
因为前一阵子不是说要修法
“若蓄意杀害、重伤害、重大虐待、侮辱被继承人,或无正当理由却未尽扶养义务者,经
被继承人以遗嘱、书面、录音、影音纪录等方式提出,继承人就没有继承权。”
新增这项杀害被继承人无继承权
我觉得有点矛盾,因为民法1145不是本来就有规定了吗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