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法1145条,丧失继承的问题

楼主: fun791128 (ting)   2016-05-25 20:40:17
刚刚看到一则新闻
某律师表示儿子杀母免判死刑还可以继承其遗产
依民法1145条第一项,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丧
失其继承权。
我的解读是 致死就足以丧失继承权,而不用再受刑之宣告,不知道是不是我解读法条错
误,烦请前辈解惑
还是须以争产为前提才能适用此法条呢
因为前一阵子不是说要修法
“若蓄意杀害、重伤害、重大虐待、侮辱被继承人,或无正当理由却未尽扶养义务者,经
被继承人以遗嘱、书面、录音、影音纪录等方式提出,继承人就没有继承权。”
新增这项杀害被继承人无继承权
我觉得有点矛盾,因为民法1145不是本来就有规定了吗
谢谢大家
作者: smile80322 (MeiMei)   2016-05-25 20:53:00
目前民法1145条第一项只限于“故意”杀人+受刑之宣告才会丧失,如果是过失致死或是伤害致死不会丧失 所以才有修正的必要
楼主: fun791128 (ting)   2016-05-25 20:57:00
所以故意致死但未受刑之宣告仍然有继承权是吗?1145条我是想成 致被继承人死亡 和 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这两种情形就丧失继承权可是要修法的那条不也是写“蓄意”吗@@
作者: smile80322 (MeiMei)   2016-05-25 21:05:00
这个问题有肯否两说的见解,肯定说目前依法条文义解释,应认为不论致死或未致死之情形,二者皆应至受刑之宣告确定后,才会产生失权的效果,未来的修正草案也是采此见解(这是我在书上看到的,如果有错再麻烦大家更正了)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5-25 21:46:00
戴东雄老师认,确定故意致死结果的当下,立即丧失继承权但此说与目前法条文义解释不符
作者: guitarvolley (笑点低)   2016-05-25 22:07:00
记得后来题目都解为要刑之宣告确定。
楼主: fun791128 (ting)   2016-05-25 22:19:00
了解,感谢以上大大解答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5-25 22:53:00
帮楼上补充,如果是确定故意致死结果就立即丧失的话,文字应该要是....于死,或未致死....这样;也就是差了个逗号XD所以才会得出都要受宣告的结论XD
楼主: fun791128 (ting)   2016-05-25 23:14:00
好的~感谢您,法条有时候真的好难解读啊QQ
作者: guitarvolley (笑点低)   2016-05-25 23:18:00
嘿嘿,法条难解读才有学者各自表述以兹发挥的空间啊~
作者: want753 (阿美公主B2)   2016-05-25 23:54:00
感谢解惑。话说原po大头缩图小恶><
作者: yitetsai (yite)   2016-05-26 16:01:00
有两说,目前通说采林秀雄老师的见解需受刑之宣告确定才绝对丧失,但我是觉得戴老师的见解比较好,考试就两说都写最后看你个人采哪个,两个都很有道理下哪说都不致于被扣分
楼主: fun791128 (ting)   2016-05-26 21:52:00
谢谢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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