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请附具理由解答下列问题:
(二)A 公司聘任 B 为该公司总经理,双方约定:“聘期三年,期满前
不得为辞任或解任;违反者应给付他方惩罚性违约金五百万元。”
越半年,B 与 A 公司间因理念差距过大,难以发挥所长,坚决辞
去总经理职务,A 公司请求 B 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五百万元。
这题依《民法总则争点整理》(学稔.克允.2016二版)页4-15的说明
是以《劳动基准法》9-1条的“竞业禁止”条款解答,认A公司侵犯甲之
工作权,而应解为契约无效。
但我怎么看都看不出来这题与竞业禁止的关联性?
而“宇法李俊德老师”的三等民总讲议则是认为A公司与B的契约
不背于公序良俗应属有效;但B得依民法252主张违约金金额过高
之酌减。
所以要采哪说?@@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