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共有物分割诉讼之当事人

楼主: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5-23 18:45:49
[考题] 国考历届考题与考题观念讨论(书里看到的选这个)请附上想法、出处
<97成大>
简化问题如下:
甲1提出协议分割共有物,但遭甲2~甲4反对,甲1遂列甲2~甲4为被告诉请裁判分割。
诉讼进行中,甲3改口表示愿意分割共有物并依照甲1之方案分割,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薏伟的民诉拟答是写说,受诉法院应该阐明甲1为当事人变更,将甲3改列为共同原告。
不过我记得乔律师写说,共有物分割诉讼是形式形成诉讼+固有必要共同诉讼,重点是把
所有共有人都列上去,谁是原告谁是被告不重要,所以不需要将甲4改列为原告。
觉得困惑所以来请教版友的意见,先谢谢回答,祝金榜题名!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5-23 20:03:00
我试着try一下喔 我还没有成功解题的经验 有错请批!甲2~4为共同诉讼人间,自有56条之适用。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6-05-23 20:04:00
这题的共有物分割之诉,是各共有人之间‘内部’关系发生问题,乔律师在书上写,如果是内部关系发生争执只要就将有争执之人列为被告,从本题来看,甲3原本有争执,后来又不争执,因此甲3得不列为被告,但是否需将丙变更为原告,这里我觉得薏伟之所以写应把甲3变更为原告,主要是因为诉讼经济的考量,避免因没将丙列为原告,以致丙日后另行起诉。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5-23 20:04:00
甲3表示愿依甲1方案分割,无从判断为有利不利之中性行为哈哈 果然错惹...争点不是中性行为阿 ><""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6-05-23 20:07:00
简而言之薏伟这样解是从邱老师最注重的诉讼经济与纷争解决一次性去着手,乔律师是就共同诉讼间各当事人的关系去讨论。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5-23 20:15:00
前面我错得太离谱了 >< 固必本质是非讼事件。共有人诉请分割共有物,其声明不以主张分割方法为必要即便有所主张,当事人之声明不拘束法院,法院得依职权裁↑试题解析给的
作者: will8535 (Mr.56)   2016-05-23 20:57:00
就实务工作经验,无需改列原告
作者: kurakio (kurakio)   2016-05-23 21:07:00
如果甲2甲3甲4后来都同意甲1方案,都改列原告会非常有趣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6-05-23 21:32:00
楼上的情况,到最后应该会变成诉讼上合解吧~
作者: lawguitar   2016-05-24 00:09:00
甲3列被告而没变更为原告,为何就会有另诉的问题呢?
作者: guitarvolley (笑点低)   2016-05-24 11:51:00
谢谢大家的回答,有个疑问是,形式形成诉讼是法院职权判断,就算甲3同意甲1的分割方法,可是最后还是要看法官怎么想,对立讼争性并不明显,此时有改列的必要吗?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6-05-24 12:10:00
回lawguitar,我在推文中是用‘避免’并不是说一定哦!把他列为共同原告只是避免日后另诉。
作者: lawguitar   2016-05-24 13:07:00
列被告或原告都一样受既判力所及,在避免另诉方面并无差别。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5-24 18:38:00
所以试题解析给的答案 前提就是不必改列原告
作者: sjy0821 (jyunyi)   2016-05-24 19:44:00
我觉得,因为现在题目在讨论的是分割共有物之诉也就是共同诉讼中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所以薏伟把甲3列为共同原告,除了诉讼经济的考量外,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应该是当事人适格(吧?)因为在固有必要的诉讼型态当中,一定要全体当事人参加诉讼,才会符合当事人适格这个要件,所以必须在甲3共同参加诉讼后,才为判决效力所及,换言之甲3没参加诉讼的话,那不就代表根本不符合当事人适格的要件,更惶论判决效力会及于他,而且这里并没有产生诉讼担当的情形,自然也就不会有law大所说的民诉第401条第2项的情形发生。
作者: lawguitar   2016-05-25 00:41:00
别误会,我从来不认为这边有诉讼担当的问题。甲3根本不需要参加诉讼,因为他已经是当事人(被告)了作为原告或被告,完全不需要任何其他依据,都一定会受判决效力所及;完全没有为了既判力,从一造改列为另一造的必要性。 另s兄可能要厘清“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是只能全部关系人都列为同一造才会当事人适格? 还是,只需要一起成为“当事人”,纵使是不同造?又“参加诉讼”与“成为当事人”为不同概念,并予叙明
作者: haha777 (哈哈)   2016-05-25 08:46:00
若然另诉,应为同一事件而驳回。当事人、诉标、声明皆同若当事人已全部加入诉讼,不论甲3列原告、被告,皆无当事人适格之问题吧。 初看s大解释薏伟解题的2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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