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102政大公司法(第15条)

楼主: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5-23 18:29:44
<102政大财经法组研究所考题>
简化题目如下:
A公司净值为新台币一亿元,已经贷给下游厂商B、C各2000万跟1500万。
现在A公司要贷给有短期融资必要之D公司1000万,是否合法?
我的想法是:
B、C为A公司下游厂商,所以贷放金额无上限,所以贷放给B、C合法。
贷放给D则不得超过A公司净值40%,A公司净值一亿元的40%就是4000万,
A贷给D为1000万,应该合法。
可是我看学稔的题型破解说实务见解认为40%的计算是以“全部融资”为计算,
非以单笔融资金额计算,所以在计算的时候先把贷给B、C的加起来共3500万,
所以最多只能再贷给D公司(4000-3500)=500万,所以A公司多贷了500万给D。
完全颠覆我过往的理解!我一直以为15条第1项第1款绝对不会跟40%限制扯上边,
觉得很困惑所以上来请教版友,算第15条第2款的40%要先把第1款的金额加进来吗?
排版可能有点乱抱歉~~~先谢谢版友回答!祝金榜题名!
作者: aaaaa66666 (五A五六)   2016-05-23 20:58:00
按经济部的函释是这样没错
作者: fish612 (诚恳老实不嘴砲)   2016-05-23 22:03:00
如果是第2款要跟第1款加在一起算 但就算违反也是完全有效只是要负返还责任 一说按契约定时间到返还(林国全老师)另一说也是认为有效,但必须随即返还(陈彦良老师)
楼主: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5-25 17:29:00
谢谢两位大大!!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