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民总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楼主: quixotic (Lumen incaelo)   2016-05-18 18:57:04
在民总条件与期限下面的主题
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关于其效力目前看到有三说
(主要参考高X李律师民总)
1.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ex.票据),
否则法律行为及该附款皆全部无效 (施启扬老师)
2. 法律行为仍为有效,该附款无效
3. 依法律行为之性质,参酌民法第111条定效 (王泽鉴老师)
(1)法律行为可与条件分开-法律行为有效 附款无效
ex.协议离婚以给付金钱为停止条件
当事人意思为不给付金钱亦愿离婚
则法律行为有效
(2)法律行为不可与条件分开-法律行为与附款皆无效
ex.协议离婚以给付金钱为停止条件
当事人意思为不给付金钱则不离婚
则离婚协议与该给付金钱之条件皆为无效
看起来好像采3会比较好,
可是总觉得书上3.-(1)那个例子怪怪的难以理解
离婚协议以金钱给付为条件违反公序良俗
其本身性质应该就是禁止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了
如果可以依当事人意思而改变法律行为的定效
不就容易使法律行为陷于不安定的状态
其次同样是"协议离婚以给付金钱为停止条件"
似乎难以探询当事人的意思是(1)还是(2)
而且依一般社会通念似乎通常是(2)吧 XD
这边理解有点卡住,请教一下各位高手的见解,谢谢~
作者: m4t5m4t6 (鲑鱼肚)   2016-05-18 21:25:00
协议离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应该要做个别认定才能解释的出是否得以附条件吧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05-18 21:37:00
看过有判法是视为赡养费 XDDD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6-05-19 08:44:00
很多给付金钱后离婚的啊 难道都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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