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quixotic (Lumen incaelo)
2016-05-18 18:57:04在民总条件与期限下面的主题
不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关于其效力目前看到有三说
(主要参考高X李律师民总)
1.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ex.票据),
否则法律行为及该附款皆全部无效 (施启扬老师)
2. 法律行为仍为有效,该附款无效
3. 依法律行为之性质,参酌民法第111条定效 (王泽鉴老师)
(1)法律行为可与条件分开-法律行为有效 附款无效
ex.协议离婚以给付金钱为停止条件
当事人意思为不给付金钱亦愿离婚
则法律行为有效
(2)法律行为不可与条件分开-法律行为与附款皆无效
ex.协议离婚以给付金钱为停止条件
当事人意思为不给付金钱则不离婚
则离婚协议与该给付金钱之条件皆为无效
看起来好像采3会比较好,
可是总觉得书上3.-(1)那个例子怪怪的难以理解
离婚协议以金钱给付为条件违反公序良俗
其本身性质应该就是禁止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了
如果可以依当事人意思而改变法律行为的定效
不就容易使法律行为陷于不安定的状态
其次同样是"协议离婚以给付金钱为停止条件"
似乎难以探询当事人的意思是(1)还是(2)
而且依一般社会通念似乎通常是(2)吧 XD
这边理解有点卡住,请教一下各位高手的见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