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题] 租赁问题

楼主: blue999 (FLY)   2016-05-18 04:39:15
甲于民国(下同)七十年时,出卖登记于其名下之土地予乙,土地已经交付,
但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偿金亦仍未付清。八十四年时,甲死亡,丙为甲之单独继承
人。请问:
(一)八十九年时,丙请求乙返还该地,乙则请求丙移转该地之所有权。乙、丙
之请求,各有无理由?
(二)九十年时,丙移转该地之所有权予丁,乙则出租并交付该地予戊。丁请求
戊返还该地,有无理由?
作者: sjory (我是肥企鹅...)   2016-05-18 05:20:00
契约相对性
作者: smile80322 (MeiMei)   2016-05-18 07:58:00
债权行为只能对相对人主张 乙戊之间成立的租赁契约只能向乙主张,不能向丁主张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05-18 12:27:00
债权具有对向性 对第三人主张并无法律上权源
作者: wt7410 (waiting)   2016-05-18 16:33:00
一、原本,乙是有权占有(基于对甲的买卖契约)后来,丙继承甲财产上的地位(继承甲土地出卖人的地位)所以乙对于丙仍是有权占有。二、戊系基于对丙的租赁契约而占有,基于债之相对性,只能对丙主张有权占有,不能对抗契约外之丁所以所有权人丁得主张无权占有人戊返还该土地。基于对乙的租赁契约,我打错了
作者: watermom5566 (我是水母)   2016-05-18 18:20:00
第二题丙移转给丁之后,基于买卖契约债之相对性,乙第二题丙移转给丁之后,基于买卖契约债之相对性,乙无法对丁主张有权占有,丁本来就可以对乙主张767,乙为无权占有;今乙把地出租给戊,戊无法主张占有连锁之有权占有,故丁可向戊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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