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业] 100地特刑总考题

楼主: missingtime (思)   2016-05-13 19:56:08
这是100年地特一般行政的刑总考题:
甲与乙有金钱纠纷,双方相约某日清晨到公园谈判,甲为了壮大声势,找来友人丙
携带枪支到场助阵。丙抵达公园时,迟迟未见乙现身,正好丁开车进入公园,被丙
误认是乙,而遭丙开枪,脑部中弹死亡。试分析甲、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责任。
有疑惑的是丙的部分:
1.丙开枪,丁死亡,成立杀人既遂罪。
2.丙携带枪枝,成立加重危险物品罪。
参考公职王的拟答,认为两罪属一行为侵害不同法益,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但是我觉得这里是"数行为"构成数罪名,数罪并罚。
因为题目里"携带枪支"是为了助阵,后来是丙自己开枪的,所以感觉应该是2个行为,
想了很久也没有结论,问问看大家的想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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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6-05-13 21:06:00
若丙初无杀人犯意,后始起意杀人,论数罪并罚。74年5月刑议
楼主: missingtime (思)   2016-05-13 22:28:00
谢谢!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5-14 11:30:00
可以问甲有何责任吗?甲应该无教唆,且杀人这件事上面也没有事先犯意联络,亦不是帮助犯或间接正犯所以甲有可能成立15条第二项之不作为犯?因自己行为(把丙找来的行为)致有犯罪结果之危险而无负防止?
楼主: missingtime (思)   2016-05-14 13:34:00
我的结论是甲无罪(理由跟a大一样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5-14 13:36:00
我觉得问题在丙带枪,究竟是否为甲所指示感觉依题意,丙带枪是甲要求他带的,并非丙本意如果是丙自己想带,甲不知情,甲无罪如果是甲教唆,就有教唆违反枪砲条例而只要甲知情丙有带枪,应该可用13条第二项去解
楼主: missingtime (思)   2016-05-14 13:40:00
甲叫丙带枪的目的是助阵,非杀人,所以不是教唆,结论甲无罪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5-14 13:41:00
丙开枪杀人的情形是甲可预见其发生,且其发生并不违反其本意的行为,所以甲算是间接正犯就像你找一个明知有枪而且会杀人的黑道,叫他助阵,但你明知开枪杀人的风险很高,应该能用13条二项去解吧
楼主: missingtime (思)   2016-05-14 13:50:00
从题目来看,甲一开始是要壮大声势,应该无法预见丙真的开枪?
作者: arris07421 (\/)   2016-05-14 14:00:00
重点在甲对于丙有带枪这件事是否知情吧知情的话就有预见的可能性,用13条二项,不知情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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