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100年地特一般行政的刑总考题:
甲与乙有金钱纠纷,双方相约某日清晨到公园谈判,甲为了壮大声势,找来友人丙
携带枪支到场助阵。丙抵达公园时,迟迟未见乙现身,正好丁开车进入公园,被丙
误认是乙,而遭丙开枪,脑部中弹死亡。试分析甲、丙可能涉及之刑事责任。
有疑惑的是丙的部分:
1.丙开枪,丁死亡,成立杀人既遂罪。
2.丙携带枪枝,成立加重危险物品罪。
参考公职王的拟答,认为两罪属一行为侵害不同法益,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但是我觉得这里是"数行为"构成数罪名,数罪并罚。
因为题目里"携带枪支"是为了助阵,后来是丙自己开枪的,所以感觉应该是2个行为,
想了很久也没有结论,问问看大家的想法,谢谢!
[课业] 国考课业相关问题,历届考题的讨论,如学理观念的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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