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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程法98 99
楼主:
jack42073
(钥匙)
2016-05-08 21:42:13
大家好 !
我想问 行政程序法 第98条 第99条 的问题
志光补习班 林清老师的课本说
因机关未为教示,或教示内容错误,所生之不利益,应概归由行政机关承担。
http://i.imgur.com/MxYwR5Q.jpg
可是,
我翻阅法条后,
没有发现有要行政机关 承担阿 !
http://i.imgur.com/3QphKwA.jpg
http://i.imgur.com/7jJQ0W2.jpg
可以请各位网友告诉我,
是不是课本写错了?
作者:
shiny1215
(山上的孩子)
2016-05-08 22:00:00
98条说如果没有告知救济或是错误未更正要把救济时间改为一年,所谓的承担是指行政机关要承担多出来的这时间,本来只有30天内诉愿,现在变成一年内都能诉愿一种七天鉴赏期变成一年鉴赏期的概念
作者:
faust218243
(faust)
2016-05-08 22:07:00
就教示错误导致人民找错机关救济导致延误救济期限机关当然负责还要多给很多时间
作者:
mrfreud
(冰点后就是终点。)
2016-05-08 22:12:00
...承担是他对法条意涵的解读 意指承受错误教示的效果...就是白话让你理解的一种文字表达方式
作者:
HtcNewOne
(新一)
2016-05-08 23:18:00
98III 99II 你看清楚一点 在联想一下承担所指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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